近日,笔者遇到一起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咨询,一个朋友开办的酒店,周边有几个音乐餐吧,彻夜通宵制造一些高分贝的噪声。
这些噪声给笔者朋友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有很多酒店宾客纷至沓来投诉、反映,要求酒店立即处理。
酒店方面也和餐吧进行了几次协商,但效果都不太理想,所以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前来咨询。
先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噪声,要达到多少分贝才属于法律禁止的噪声呢?
就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第4.1.1条款里对题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周边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康复疗养区 |
50 |
40 |
住宅宾馆区 |
55 |
45 |
商业金融区 |
60 |
50 |
工业生产区 |
65 |
55 |
交通通道区 |
70 |
55 |
再说第二个问题,遇到噪声污染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该规定为受到噪声侵扰的受害人提起诉讼设置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在民事诉讼外,又赋予了受害人提出行政违法 案的权利。
噪声污染,关计民生,应务必尽快、妥善、认真对待,若遇到噪声制造传播者拒绝接受协商,拒不配合降噪的,可向有管辖权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违法 案或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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