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责机制,加强环境犯罪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公众危机意识,最终通过刑罚处罚有效地防止和控制严重危害和威胁环境的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上述修改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司法部门的实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但笔者认为,修正案(八)的某些规定仍不尽完备,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困境依然存在,应当结合司法实务现状及需求予以完善。
一、污染环境刑事司法认定要件及现状
1.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认定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污染源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单位犯罪的,还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环境犯罪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中列举了14种具体情形,涵盖环境法益侵害型、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型和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型三类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现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 》统计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即2011至2012年两年里,污染环境行政案件数分别为119333件和117308件,而重大及较大环境事件次数分别系12件、12件及5件、5件。从中可以看出查处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非常少,大多数环境污染纠纷仍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此悬殊的污染环境犯罪数与一般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数的对比可以从一个侧面映射出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困境之原因探究
1.立案难困境的原因
一是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立案标准的认定、环境案件的取证、数据采样、鉴定等程序均需要相关技术专业人才及专门工具的支持,而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机关大多缺乏该类专业人才和专门工具,这就从专业技术层面限制了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事故主动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二是环境刑事司法对行政执法具有高度的依赖性,造成了司法被动。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环境专业知识有余但刑事法律知识不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其对行为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正确认定,限制了部分案件线索的移送。有的监管部门还存在一旦移送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自身是否存在“环境监管失职”而被启动调查的担心,因此失去了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足够动力,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处罚。而且环境污染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及当地就业情况作出了一定贡献,因此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对其的把握往往采取从宽态度,以罚代刑,致使现实中环保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形并不多见。
2.定罪难困境的原因
一是客观行为后果的司法判定存在技术障碍。要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必须依赖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专业结论。实践中,勘查样品的提取、采样、封存、送检工作一般由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完成,后续鉴定工作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检验 告,故取证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程序不规范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影响了某些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行为主体主观过错认定难。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数不承认行为实施时其主观上“明知”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后果。实践中,行为人作案心态主要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型犯罪”和“明知行为后果可能产生但放任的间接故意型犯罪”。而一个罪名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主观心态,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
三是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由于环境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发生地都较为复杂,容易受其他环境介入因素影响,特别是在长期累积性的环境污染犯罪中,由于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可能是事前无通谋的数人的分别行为共同导致的,故司法机关很难判定其单独行为与污染环境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之完善
1.建立健全污染环境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和高检院联合出台污染环境犯罪司法适用指导意见,应对主观要件的“故意”中的“应当明知”的情形作出部分列举,如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理的;明知受委托方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等等。另外,健全相关环境行政法规,使之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要件相适应。
2.积极加强环境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和环境行政能力建设
加强公安司法人员的环境司法能力及环境行政能力建设,需要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环境刑法理论知识的培训及环境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其对环境刑事案件的专业判断能力。加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适岗培训,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提升人员素质,为一般环境违法案件向刑事犯罪案件的顺利移送奠定理论基础。同时制定环境污染案件取证规范性措施,加强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资格审查,进一步保障污染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形式正义。
3.畅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责编: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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