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据介绍,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海口市绕城高速以北地区(不含自来水管 覆盖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
按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自备水源用户、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特殊垃圾产生用户(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工厂等)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
规定的收缴对象类别是指按不同类别的水消费者的垃圾产出率不同,划分为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5个类别。
据介绍,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收取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水费收取方式收缴,并开具缴款凭证。供水单位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 解缴费款。
税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代收手续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特殊垃圾产生用户按实际产生量核定应缴费款
据介绍,用水类别属于混合型性质的水消费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单位界定其不同性质的水消费比例,分别按不同的对象类别收缴。
自备水源用户、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特殊垃圾产生用户(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工厂等),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其应缴费款,缴纳义务人依据核定文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 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申 垃圾处理费用。
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等免征
按规定,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及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征、减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免征、减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给予免征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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