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被列为20世纪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之一,也是日本四大环境公害事件的代表。由于金属冶炼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体,两岸居民食用含镉稻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患者骨骼多处畸形、极易骨折、疼痛难忍,常常大叫“痛死了”,这种病因此又名“疼痛病”。富山骨痛病事件发生后,富山县成立了“富山县地方特殊病对策委员会”,开始了国家级的调查研究,由此大力推进了日本环保法律体系和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
富山骨痛病事件回顾
神通川横贯日本中部富饶的富山平原,不但给沿岸居民提供了生活用水,也涵养出日本最负盛名的粮食主产地。上游山地蕴藏着金、银、铜、铅、锌等丰富的金属矿,16世纪末银矿开采逐渐兴盛。1889年三井组获得全部矿山经营权,1904年日俄战争导致对铅和锌的需求大增,神冈矿山由采银为主逐步转向铅锌生产。一战后神冈矿山成为日本最大的产锌基地,二战期间神冈矿山被指定为海军军需工厂,产能急剧扩张,采矿产生的废水顺着神通川川流而下。
20世纪初,人们发现神通川里的鱼开始大量死亡,两岸稻田也开始大面积减产。20世纪30年代初居民开始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大多是妇女,症状初始是腰、背、手、脚等关节疼痛,后期骨骼软化萎缩、严重畸形,甚至轻微活动或咳嗽都能引起多发性病理骨折,最后衰弱疼痛而死。这种怪病在日本引起极度恐慌,但谁也不清楚这是什么病。1967年日本厚生省研究小组发表联合 告,表明“骨痛病”主要是由于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废水引起的重金属中毒尤其是镉中毒造成的。镉属于1A级致癌物,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被列为环境污染中最为危险的5种物质之一。骨痛病在当地流行数十年,造成200多人死亡。
富山骨痛病事件影响
富山骨痛病事件促使公众环保运动在日本大规模兴起,推动土壤污染法律体系和镉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在日本现代环保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倒逼土壤污染法律体系完善。受富山骨痛病事件的影响,日本政府意识到在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先后出台了矿山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奠定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重要内容的法律基础。1970年日本在《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增加了有关土壤污染的内容,并于当年12月25日公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重点针对镉、铜、砷及其化合物3类特定的有害物质,要求在确认农用地遭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后要划定“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制定专门的治理计划,经过系统评估确定消除污染之后才能解除其身份标识。
建立镉浓度标准体系。1970年10月,日本厚生省根据《食品卫生法》将镉的浓度标准定为“糙米1.0ppm以下”,并禁止镉浓度超标的糙米参与流通和销售。进入21世纪,又重新评估了镉对健康的影响,2010年4月将该标准改为“糙米和精米0.4ppm以下”并于2011年2月开始实施。此外,日本还从1974年开始对公共地表水域设置了镉含量标准,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令,对生产镉系产品所用的干燥设施容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明确设定等,标志以镉为代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日益完善。
促使环保运动在日本兴起。在战后日本发生的四大公害事件中,富山骨痛病是第一个通过法庭审判认定受害者胜诉的公害病。在认定其发生原因、受害者赔偿和环境修复的漫长过程中,不仅有患者代表的抗争、努力,也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全国的鼎力声援。1966年,污染受害者及其家属组成了骨痛病对策协议会,在律师团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环保领域居民对企业的罕见胜利。居民代表在胜诉后直接与三井金属矿业签署了公害防止、受害者赔偿、土壤污染修复3份协定书,并被赋予了深入污染源神冈矿山进行调查的法定权力。可以说,这次富山骨痛病事件极大促进了环境保护运动在当时日本社会的兴起,也间接促进了1971年日本环境省的成立。
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虽然法律和标准规定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的企业责任,但采取何种技术和方法实现目标仍然经过长期探索。由于水稻的根系一般不超过25厘米,1975年日本科学家提出移植“客土”的方法,即把被镉污染的土壤埋到地面25厘米以下,再用干净的土壤将其覆盖。农林水产省还积极推广植物净化技术,鼓励农民改种不易吸收镉的品种,在水稻抽穗期前后实施“灌水管理”遏制镉的吸收等。目前,恢复种植大米地区的镉浓度都显著低于标准值,由此探索出的技术方法也成为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全球通用方法。
富山骨痛病事件启示
富山骨痛病事件敲响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警钟,我国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依然较重。为此,针对尤其是工矿业废弃地有关土壤环境污染问题,要充分吸取日本经验教训,仍须进一步加强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化、制度化及规范化。
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的长期性、潜伏性。富山骨痛病不是突发性事件,潜伏期长达数十年,重金属污染一旦造成,短时期内难以彻底治理。自“镉大米”事件之后,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问题,2019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国累计排查涉重金属企业13994家,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261个,长江经济带1105个尾矿库制定实施污染防治方案。但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以镉为代表的重金属污染物点位超标率较高。为此,要以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为戒,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的长期性和潜伏性特点,加强前瞻性谋划、战略性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加快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标准体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较晚,在法律宣传教育、日常执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此,要进一步细化实化重金属污染源头预防、调查监测和分类整治等措施,建立污染损害纠纷及鉴定、人体健康危害监测、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等保障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法定责任,向社会及时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还要出台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更严格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提高排污费标准和涉重金属企业损害赔偿标准。
构建多主体参与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在长达一个世纪的富山骨痛病事件中,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当地居民、媒体、环保组织等都牵扯其中,并在相互博弈中推动污染问题的解决和受害者的赔偿。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复杂性、潜伏性、长期性决定了多主体参与的必要性,我国要加快形成党委、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多主体治理结构,通过谈判、协商、补偿、机制等方式加强主体意向的一致性和行动的共同性,确保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协同、共同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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