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铝业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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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某铝业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铝带生产,铝熔炼过程会产生铝灰渣(危废代码321-026-48),场地内随意堆放着约1吨铝灰渣,未规范堆放在危险废物仓库内,同时也未建立铝灰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处罚情况

某铝业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路桥分局责令某铝业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铝灰渣规范堆放至危废仓库内,建立铝灰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同时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2021年1月1日,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开始施行,该名录将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列为危险废物。各产危废单位应提高环保意识,筑牢环境安全防线,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做好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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