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发布关于征收城乡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收城乡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各排水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4]151号)及《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 2021]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县城区和乡镇场镇范围内,由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乡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 或沟渠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县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特种用水1.6元/吨。

  (二)通贤镇、龙台镇、永清镇、石羊镇、李家镇、兴隆镇、镇子镇、周礼镇、驯龙镇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特种用水1.6元/吨征收。

  (三)其他场镇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0.6元/吨,非居民用水1.0元/吨,特种用水1.2元/吨征收。

  三、征收依据

  (一)财税[2014] 151号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安府办函[2021]36号: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在县城辖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从2021年9月1日起在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且集中供水的城镇辖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城镇辖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在2021年9月后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集中供水的城镇辖区内,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的次月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安发改函[2016]17号:凡已建运行和在建污水处埋厂(站)的城镇,均应收取污水处埋费。

  四、征收方式

  (一)城乡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城乡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供水企业负责,与水费、水资源费一并收取,其用水量按照用水户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按月计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征收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等,不能挪作他用。

  六、处罚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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