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 会,通 了10起生活垃圾违规投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从目前全市城管执法检查和立案处罚情况看,大多数居民都能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但有些居民在投放生活垃圾时,还存在将剩饭菜等厨余垃圾、饮料瓶等可回收垃圾、食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混投混放现象。究其原因,是部分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
西安市是全国垃圾分类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自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以来,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义不容辞地担起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执法的主体责任。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每天派出五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队各开发区支队派出执法督导人员深入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督导检查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严查不按《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行为,推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养成,为即将召开的十四运营造良好氛围。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全市城管先后投入执法人员57154人(次),开展执法检查24346人(次),检查分类投放阶段居住小区、物业9814个(次),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2867个(次),大型商场、学校、医院3207个(次),其它单位8166个(次);收集运输阶段,检查收集运输企业880个(次);末端处置阶段,检查末端处置企业80个(次);教育劝阻相对人数12218人(次),督促整改6389人(次),立案查处652件(起),结案652件(起),其中包含对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行政处罚213件(起)。
下一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扩大检查覆盖面,紧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开展执法,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倒逼企业、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让垃圾分类成为居民生活的自觉行为,最终促使大家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10起生活垃圾违规投放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厅门某餐厅刘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2月22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东厅门检查时发现,某砂锅餐厅刘某将废弃食品盒投入厨余垃圾桶,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二:太乙路某小区邱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3月12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碑林区太乙路社区某小区院内,邱某将两包厨余垃圾放置在垃圾桶旁边,未投放入分类垃圾桶。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当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雁塔北路某小区王某未在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5月10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雁塔北路某小区院内,王某未在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四:柿园路某小区王某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3日,碑林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柿园路一小区王某某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五:韦曲北街某小区陈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1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韦曲北街,对面粉厂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检查时,陈姓业主正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按规定分类。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陈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并于4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西长安街道种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2月6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郭杜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西长安街街道的垃圾分类时,发现种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并于2月23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七:青年南街一砂锅店秦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青年南街一砂锅店时,发现秦某将塑料等其他垃圾放置于厨余垃圾桶中,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并于1月1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八:皂河路梁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1月5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皂河路时,发现梁某某将剩饭与塑料袋、卫生纸混装投入垃圾桶,未按规定分类。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九:书香路一公租房小区王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3月12日,长安区城管执法大队郭杜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书香路某国际公租房小区时,发现王某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并于3月1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十:紫薇田园都市商业街五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021年4月15日,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紫薇物业管理人员,对紫薇田园都市商业街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分别发现曲某、李某、陈某、李某、李某某五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分别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五人改正并处5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垃圾分类宣讲教育后,认识到行为违法,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4月20日,五位行政相对人均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刘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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