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锅炉脱硫工程质量鉴定

缘由

某热电公司作为招标人对某热电厂4×220t/h锅炉脱硫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设计要求载明采用氧化镁法或双碱法,后某环保公司中标。随后,双方签订《锅炉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2321万元。合同签订后,环保公司进行了4台220t/h煤粉炉双碱法脱硫工程的施工。后因脱硫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多方面原因不能保证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双方进行会议决定将原双碱法工艺改为石灰-石膏法工艺。工程竣工后,因多方面原因造成两次设备连续整体运行不正常,导致设备无法交付使用。且因锅炉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达不到环保部门验收要求,热电公司被罚款三次,共15万元。双方因涉案工程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

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热电公司申请对环保公司施工的已完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环保公司申请对致使案涉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因、各原因力占的比例及双碱法施工失败的原因、各原因力所占的比例进行鉴定。

法院就此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碧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2#、3#、4#脱硫系统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案涉脱硫设备存在的14项不合格项及4项安全隐患,华碧公司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出对应整改方案。判决中,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锅炉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热电公司应依约定向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虽由双碱法改造为石灰-石膏法,但热电公司现已实际使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及设备,且环保公司表示由其承担因双碱法工艺运行失败的经济损失,故热电公司应按其实际使用的案涉工程现行价格支付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的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保公司支付1198万元工程款;二、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环保公司支付1198万元欠付工程款;三、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热电公司赔偿环保罚款损失5万元;四、驳回热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环保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查,一审认定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11月5日
下一篇 2021年11月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