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无锡人民市政府 公布了无锡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行政处罚名单第二批。江阴市周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处罚在其名单内。
锡环罚决〔2022〕43号
当 事 人:江阴市周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8305522B
法 定 代 表 人:蒋奇军
详 细 地 址: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
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总排口COD数据于2022年1月23日至1月24日期间出现连续超标,两日内COD数据最高值82.19mg/L(COD排放标准为50 mg/L),我局立即通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于1月24日下午对你单位污水排放口进行了留样器留样,据留样检测 告显示污水排放口废水COD浓度为93 mg/L。2022年1月24日上午,你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对你公司COD 监测设备进行了比对,使用50 mg/L标样,比对结果为49.85mg/L,有运维记录。上述情况可证明你单位在2022年1月23日至1月24日期间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截图1份、现场取样照片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建设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批复复印件1份、“三同时”项目环境监察 告复印件1份、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责改决〔2022〕026号)、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测 告1份(KDHJ220867)、监测 告送达回证1份、监测 告交接单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企业关于2022年1月在线超标数据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字〔2022〕31号),书面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陈述申辩称,针对以上情况,我司2022年1月29日向贵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其中详细阐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及我司积极采取的相关措施,
其中包括:1.立即向分局电话汇 ,书面 告第二天上午送达分局;2.立即安排停止排水,因21、22日雨天受雨水影响,来水水量较大,难以控制,该措施未能成功,期间尝试过关闭阀门两次,分别为:1月23日23:00-24日01:00期间,24日05:00前后两次,终因来水水量原因失败,通过协调企业停止排水、控制外管 泵站等一系列措施后,直至24日11:00才正式关闭了排放口阀门:3.系统内超标污水通过内循环,全部回到调节池重新处理,直至1月26日中午,经检测三沉池出水coD为37.84mg/L,于26日12:30正式开启排污阀门(原采样窨井的超标污水用泵抽回调节池重新处理),恢复生产;对于此次造成超标的原因,我公司经排查和分析发现:1月22日调节池COD(556.36mg/),初沉池(949.09mg/L)来水浓度非常高,PH约为2-3,我公司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并与镇里建管所协调临时关闭泵站等措施,终因雨水稀释原因没有查到排污源头,后因水量较大,无法长时间关闭泵站而放弃,这也是导致23日夜间难以控制水量的一大原因,厂内工作人员通宵排查、控制,终在24日上午水量才逐步得到控制,11点得以停止排放。我司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次冲击和超标事件,在污水外溢(虽然我司可以减少责任)和超标排放(我司必须面对的违法行为结果)两者选择时,我司毅然选择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承担了我公司应有的社会责任。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向贵局提出申请,对本次超标排放行为处罚考量减轻。
鉴于你公司超标问题出现后,书面 告生态环境部门,1月23日试图通过临时关闭泵站等措施停止排水,因水量较大没有成功,之后通过协调企业、控制外管 泵站等措施,终在1月24日上午11点停止排水,同时将系统内超标污水通过内循环,全部打回到调节池重新处理,1月26日检测达标后才恢复生产。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废水类别4%、超标状况2%、排放去向2%,裁量因子百分值之和为18%。
另外,你公司承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 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
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8%,即捌万元。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携带《缴纳通知书》至代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行政处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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