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14—062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
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
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为了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及洛玻
集团洛阳龙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玻公司”)分别与江苏中建材
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环保院” 签订合同,
) 根据合同,
中建材环保院向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提供烟气除尘脱硝项目
之设备及设计安装工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龙海公司合同金额共
计人民币 520 万元,龙玻公司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640 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十二个月内,曾发生同类交易两次,分别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
司”
)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盛”)就龙昊
公司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烟气治理项目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
额共计共计人民币 2990 万元,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4 月 17 日、2014 年 5
月 20 日《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
易公告》(公告号临 2014—017 号、临 2014—024 号)
。因深圳凯盛与中
建材环保院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且交易为同类
交易,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后达到了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本次交易需
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谢军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公司、龙玻公司分别与
中建材环保院就建设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脱硝工程系统签订《玻璃生产
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及《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
安装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中建材环保院分别向龙海公司、龙玻公司提
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及安装、调试、
协助验收等工作。
中建材环保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建材集团”)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中建材环保院为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而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中建材环保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建材集团间接控制的附属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注册地: 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光伏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寿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研发;环保信息咨询;环
保工程技术设计、服务;环保设备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环境影响评
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龙海公司、龙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及《工
程设备合同》
(1)合同双方名称
甲方:龙海公司
乙方:中建材环保院
(2)服务内容
本工程含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采购及安装、
系统调试、试运行、协助验收等。
(3)合同金额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安装总价为人民币
140 万元。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设备总价为人民币 380
万元。
(4)费用支付
合同生效后,预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56 万元;主体设备
到达龙海公司后,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56 万元 ;设备安装完
毕,调试运行正常,监测合格,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56 万元;
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工程总价
的 10%,共人民币 52 万元。
(5)工程地点及期限
地点为龙海公司现场,预付款到账后 6 个月且土建完工后 5 个月。
(6)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权力机关审批后生效。
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2、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及《工
甲方:龙玻公司
本工程含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采购及安
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协助验收等。
190 万元。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设备总价为人民币 450
合同生效后,预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92 万元;电器除尘
等主体设备到厂后,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92 万元;全部设备
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监测合格,付工程总价的 30%,共人民币 192
万元;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工
程总价的 10%,共人民币 64 万元。
(5)工程地点及期限
地点为龙玻公司厂区,预付款到账后 6 个月且土建完工后 5 个月。
(6)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权力机关审批后生效。
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订立上述合同,有利于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烟气除尘脱硝项目的顺
利实施,以使龙海公司、龙玻公司生产线尽快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
保护的要求。上述合同乃经双方公平磋商后签订,公平合理,对本公司
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交
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 10 名,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其他董事
均同意上述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获得通过,董事会同意授权
一名执行董事签署上述协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上述交易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中建材环保院向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
脱硝项目之工程设备及安装工作,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
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
足国家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关联交易协议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3、审计委员会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其定价合法公允,
条款均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本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
5 名监事全部同意上述交易。
5、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在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审计委员会书面文件。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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