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有新“法”| 律师圆桌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上海外环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多年,如今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宁静祥和的除夕夜。

节日里的“热闹”或许还情有可原,平日里的噪声就着实扰民了。

2022年6月5日, 《噪声污染防治法》就将正式实施。这部新法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哪些亮点呢?

调整扩大适用范围

《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潘轶: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起施行,其中对于管理对象和范围的规定较为有限,诸如农村地区噪声、城市轨道交通噪声、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环境振动等没有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针对这一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比如修改了工业噪声的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修改了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扩展了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管理错位、缺位等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是地方事权,但部分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

针对这个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专门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新法明确“广场舞”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和晓科:在日常生活中,广场舞、路边摊、各种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乃至家中的游戏、音响设备,孩子学习乐器,都可能引发噪声扰民。

为此, 《噪声污染防治法》专章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多次提到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金额的幅度范围,部分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李晓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多次提到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金额的幅度范围,部分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

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比如《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比如针对常见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据《中国环境 》 道,现行噪声标准主要有3项,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

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有3个主要举措:

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

《噪声污染防治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最后,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震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整理 |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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