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全文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随着我国新型煤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煤气化灰渣排放量也日益增加。化工产业对煤炭资源的依赖性使新型煤化工产业形成了区域化和集聚化的显著特点,在内蒙古、新疆、陕西等煤炭资源产量较为丰富的地区,气化灰渣能否进行资源化利用已成为制约当地固废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煤气化炉渣的利用方式相对单一,主要用来生产建筑材料。但因其碳含量高、杂质高,致使其生产建材产品时掺量低、产品性质不稳定,且产生二次污染,经济和环境效益均较差。

如何实现煤气化灰渣安全化、规模化处置亟待解决,为了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解决企业气化渣等煤系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理难题,中国工业 社将联合中国工业固废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等单位于2020年5月23日召开煤化工行业固废——气化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云端专题研讨会,本期研讨会主要针对气化飞灰、气化渣、煤泥等综合利用技术进行交流探讨,共商煤气化灰渣综合开发利用的对策,探索煤化工产业的资源化发展之路。

本届研讨会征集:“煤化工企业气化灰渣、煤泥等固废处理需求和技术”为参会企业精准对接,欢迎各单位积极参与。

气化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云端专题研讨会

一.会议时间

2020年5月23日9:00-17:00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工业 社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中国工业固废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联办单位:

中工融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煤化客(煤化工领域纵深服务生态平台)

▌承办单位:

中循新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

中国工业

三.拟邀嘉宾

1、张付申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实验室主任

2、宋国良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3、彭团儿 中国地质调查局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国家非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王志青 中科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

5、王栋民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混凝土与环境材料研究院教授

6、方梦祥 浙江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7、魏存弟 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吉林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8、张增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9、王建友 榆林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榆林市榆神工业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10、傅国华 福建泉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

四.固废处理需求和技术征集

(一)煤化工企业气化灰渣、煤泥等固废处理需求精准对接

1、为切实解决煤化工企业固废综合利用难题,现面向各煤化工企业征集固废处理需求,可组织相关技术、投资方与企业精准对接,为企业提供固废处理规划方案;

2、需求提供材料:单位名称、固废所在地、现在固废种类、现存量、年产生量、固废成分分析、计划处理方式等。

(二)煤化工气化灰渣、煤泥等固废技术推广精准对接

1、征集煤化工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所征集的技术将列为平台合作技术,在平台编制的《地方政府/企业规划发展方案》、《技术推荐方案》、《中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告》中优先推介;

2、技术推广提供材料:技术名称(如气化渣炭分离技术)、单位、技术课题负责人、联系人、技术简介、简单经济分析、技术阶段(如实验室验证、中试基地、产业化)。

五.参会费用

(一)参会

会员单位:1280元/人其他单位:1680元/人

(二)支持单位:赞助费5000元/家

1、可作为此次会议支持单位;

2、研讨会前期宣传推介赞助单位项目、技术、产品、装备等;

3、会议期间讨论区发布赞助单位相关信息;

4、会议期间发布赞助单位视频;

5、可安排参会单位20分钟时间介绍相关项目、技术、产品、装备等。

(三)优惠方案

2020年5月10日前 名优惠10%。

六.参会联系方式

李老师:13520971801

邮箱:1228967144@qq.com

谷老师:15910494210(微信同号)

邮箱:408775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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