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地区 | 标准(环境保护税具体使用税额及项目数元/污染当量) |
1 | 北京 |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 | 上海 |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3 | 天津 | 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4 | 重庆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5 | 江苏 | 确定南京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6 | 河北 |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包括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的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涿州市;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包括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7 | 河南 |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3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5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3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5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此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已通过人大表决) |
8 | 山西 |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9 | 山东 |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10 | 湖北 | 一、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水污染物的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1 | 湖南 |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2 | 广东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3 | 广西 |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4 | 海南 |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5 | 四川 | 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9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8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16 | 贵州 |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7 | 云南 | 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8 | 黑龙江 |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19 | 吉林? | 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0 | 辽宁 | 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21 | 浙江 |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2 | 安徽? |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3 | 福建 |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4 | 江西 |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5 | 陕西 |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26 | 甘肃 |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人大表决) |
27 | 青海 |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8 | 宁夏 |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29 | 新疆 |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30 | 内蒙古 |
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2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1.8元;2020年每污染当量2.4元; 自治区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2.1元;2020年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31 | 西藏 |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4元。(已通过人大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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