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送“货”上门
明知“货“来路不正
废品回收店老板
还是把“货”给收购了
最终被一点蝇头小利蒙蔽双眼
落入法
案例一
2022年3月29日
黄金岭派出所接群众 警
其两条铝质梯子被盗
经侦查
民警于2022年3月31日
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并成功抓获2名
收赃违法人员邹某和曾某
▲两名收赃违法人员
处罚结果
经调查,为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邹某和曾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被盗的铝质梯子,两人对其收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邹某和曾某已被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25日
蟠龙派出所接群众 警称
其一辆摩托车被盗
价值1.6万元
接警后
民警立即展开侦查
于3月30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并抓获1名收赃嫌疑人张某生
▲收赃嫌疑人
处罚结果
经调查,张某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 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 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
收购赃物的行为
往往会助长了盗窃者的侥幸心理
奉劝那些不法商家
不要以身试法
碰到来路不明的物品不要收购
贪小便宜可能会带来大麻烦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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