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危废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为确保企业危废规范管理稳定运行,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完成后,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已正式施行。这既是落实新《固废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进“一证式管理”的需要。
此外,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实施方案》等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2017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
由此看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因此,各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不能够“束之高阁”,搁置不用或扔在一边不管。必须通过证后监管来落实自身管理制度,通过自我承诺、自我监测、自我记录和 告等内部环境管理工作的落实,实现自身的“自证守法”。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确保排污单位合法合规开展排污管理,现将证后管理的主要工作事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1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单位需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持证单位应自持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相应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的设置。
2 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值得注意的是,上 监测数据的时限与频次务必根据自行监测要求的“监测频次”来执行。
公开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https://wryjc.cnemc.cn/hb/login)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测记录”模块(http://permit.mee.gov.cn/)
3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 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 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生产情况及污染物的收集、治理和排放情况。
当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并及时 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 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
5 执行 告
(1)执行 告总体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如实 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台账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持证单位还应记载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中如实 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2)执行 告提交时间
年 :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季 :于当季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月 :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 告。书面执行 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交执行 告的类型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 告”中查看。
6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 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 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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