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通辽市第九批共5件群众信访举 件办理情况

3月25日至4月11日,本市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 案件18批共137件。

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本市已对第九批共5件群众信访举 案件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3件。

截至4月11日,全市已对第1——9批共45件群众信访举 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8件,阶段性办结5件,未办结22件。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 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九批 2022年4月11日)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20007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凤阳堡村王某某在村南毁林取土30亩,将上万方沙子卖给余粮堡镇温泉度假村。科尔沁区生态(一)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凤阳堡村王某某在村南毁林取土30亩”问题属实。经科尔沁区林草分局与余粮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调查核实,该投诉问题涉及到余粮堡镇凤阳堡村南王某、王某甲、张某3人的林地,地块面积分别为82亩、85亩、9亩。其中,王某82亩林地于2012年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间伐,2017年取得林木皆伐许可证,批准皆伐面积为24.3885亩,经核对采伐许可证,皆伐在许可范围内。2012年后,逐年有村民在此三人林地中取土自用,形成取土坑,其中,王某82亩林地中有取土坑15.78亩,2018年已恢复造林15.78亩,王某甲86亩林地现有1.87亩取土坑,未恢复造林;张某9亩林地现有3亩取土坑,未恢复造林。目前,三块林地中可见取土坑4.87亩,现已恢复造林15.78亩,未恢复4.87亩,取土问题属实。(二)群众投诉反映的“将上万方沙子卖给余粮堡镇温泉度假村”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余粮堡镇温泉度假村(全称为御景苑温泉度假村)没有在凤阳堡村买过沙子。经过老党员、村民代表证实,此地块没有过土方交易,卖沙子问题不属实。基本属实(一)针对群众反映的林地取土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区林草分局对3户未恢复造林的林地承包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4月30日前完成。(二)对未恢复的13亩取土坑,由区林草分局责令凤阳堡村委会及3户林地承包人进行整改,填平补齐种植面,于4月15日前完成造林,恢复植被。阶段性办结无2D2NM202204020012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轧钢厂南侧穿过平房居民区一城市泄洪沟常年有污水流出。在泄洪沟北侧30米处还有一家屠宰场(不知是否排污)。村里自备井打出的水呈现黄色,饮用水受到污染。科左后旗水(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轧钢厂南侧穿过平房居民区一城市泄洪沟常年有污水流出”问题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是流经甘旗卡镇阳光社区轧钢厂片的城市排干沟渠,主要用于排放城镇雨水。通过对城镇雨水管 进行全面排查,排干明渠内存在生活垃圾,且镇区内雨水管道、收水篦子、井及管道接入口存在明显污迹,有个别沿街商户和排干沿线居民存在向雨水管 明渠偷排生活污水或乱扔垃圾现象。另外,去年冬季积雪较多,随着天气转暖雪水融化,与雨水排沟内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混合,造成排干内水体受到污染。(二)关于“在泄洪沟北侧30米处还有一家屠宰场(不知是否排污)”问题,有屠宰厂问题属实,但不存在向泄洪沟排污现象。投诉人反映的屠宰厂为科左后旗甘旗卡利民生猪定点屠宰厂,位于原甘旗卡轧钢厂南侧。经现场核实,该屠宰厂手续齐全,厂内建有地埋式玻璃钢污水储存罐6个,总容积300立方米。屠宰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全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经过厂内的污水处理设备预处理后,排入储存罐内,定期通过5吨专用污水运输车运至污水提升泵站(每日运输2-3次),通过管道提升至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无污水外排及向泄洪沟排污现象。(三)关于“村里自备井打出的水呈现黄色,饮用水受到污染”问题属实。该区域属城乡结合部,有甘旗卡镇阳光社区、甘旗卡村、新胜屯村共275户居民居住,因该区域未实施过农村牧区集中安全饮水工程,也没有并入城镇自来水管 ,居民采取自备井的方式供水,甘旗卡镇区及周边地下水铁锰本底值超标,长时间放置后,溶于水中的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后,水体呈现淡黄色,且该片区居民自备井深度普遍在30米到50米之间,所取用的孔隙潜水易遭受面源污染。经旗疾控中心4月3日对该地区不同区域的4户住户自备井水取样检测,其中2户存在氨氮超标问题。经研判,该片区内存在面源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区域为城乡结合部,居民长久以来在村中养畜产生的粪污对该地区孔隙潜水造成污染;二是因个别居民商户向城市雨水管 偷排污水垃圾,造成城镇雨水排干水体受到污染,在此处滞留后污染该地区浅层地下水。属实(一)针对“泄洪沟常年有污水流出”问题。一是责成旗住建局负责,于2022年4月15日前对镇区内的雨水管 进行一次全面清淤,确保管 畅通。二是责成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迅速组织人员彻底清理排干沿线生活垃圾,并加大对沿街商户和排干沿线居民的管理力度,严禁向雨水管 偷排生活污水和乱扔垃圾,此项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三是责成市生态环境局科左后旗分局牵头,城市综合执法、农牧、住建、水务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污水排放标准和程序,严防出现违法排污行为。(二)针对“饮用水受到污染”问题。责成旗水务局牵头,社区服务中心、甘旗卡镇党委政府配合。一是按照4月7日旗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旗财政出资,对该区域进行自来水改造,接入城镇自来水管 。目前,正在组织项目勘测设计,计划2022年5月施工,9月底前完工。二是在自来水改造完成前,采取应急措施,4月15日前在该地区通过明管施工的方式设置5处临时公共取水点,解决群众当前饮水问题。未办结无3D2NM202204020041 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内蒙古源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质电厂):1.该厂附近不足200米距离有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地带,但是环评审批却通过了,举 人称不合规。工信备案为热电联产项目,但是实际为化工工艺(生产糠醛),备案与实际不符。2.生产使用高污染燃料(原煤)。厂区北侧空地堆放大量煤渣灰,无苫盖措施。3.厂区有噪音污染、散发有刺鼻气味。

奈曼旗大气、土壤、其他污染 (一)该项目实施背景。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怡能源)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于2019年1月注册成立,是奈曼旗为盘活老旧企业而引进的一家新能源企业。其前身是晨烁天易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首批入驻奈曼工业园区的企业,占地600亩。原公司由于炉型老化、能耗过高,始终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2018年因债务问题被法院依法拍卖,2019年8月由源怡能源并购重组。2020年,奈曼旗已将源怡能源列入热源点规划,目前已完成主供热管 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将取消现燃煤供热企业(华强供热),作为主城区唯一热源点为奈曼旗城区提供供热服务,满足至少300万平方米供热。目前,该企业投资6亿元,实施了3个项目:一是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二是1×7.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三是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二)群众投诉的“该厂附近不足200米距离有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地带”问题属实。经实测,该公司厂界与周边最近的居民区(阳光小区)距离324米,与最近的学校(旗民族职专)距离187米(该情况与群众反映情况一致);燃料车间与周边最近的居民区(阳光小区)距离650米,与最近的学校(旗民族职专)距离614米;罐区与周边最近的居民区(阳光小区)距离688米,与最近的学校(旗民族职专)距离671米。该企业为奈曼旗盘活老旧企业引进的一家新能源企业,老企业始建于2006年,项目建设时周边无学校及居民区。经核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相关要求为“一级评价项目应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二级评价项目不进行进一步预测评价,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该企业实施的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和1×7.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不需要进行预测评价,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项目环评 告表中厂界外50米范围内为声环境保护目标,符合要求。罐区所属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已取得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通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2〕009号),符合安全审查条件。(三)群众反映的“环评审批不合规”问题部分属实。企业实施的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于2020年1月10日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项目环境影响 告审批意见(奈环审字〔2020〕3号);1×7.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于2021年10月26日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项目环境影响 告审批意见(奈环审字〔2021〕35号);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奈曼旗工信局备案,项目环评现未予批复,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对于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2020年10月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原奈曼旗环保局)作出停止设施安装、并处罚金的处罚。目前该项目处于停建状态,已安装的主要设施包括,12个水解釜、上料系统、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四)群众投诉反映的“工信备案为热电联产项目,但是实际为化工工艺(生产糠醛),备案与实际不符”问题部分属实。1.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两台150t/h(一用一备)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一台35MW抽凝式汽轮机组。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取得通辽市能源局项目核准批复(通能源审批字〔2019〕19号),2022年3月20日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齐备。2.1×7.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原机组基础上新建1x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新增一台7.5MW前置高背汽轮发电机组。项目于2020年2月19日取得通辽市能源局项目核准批复(通能源审批字〔2020〕3号),项目现已建成但尚未投产。3.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奈曼旗工信局备案,2020年9月开始建设。该项目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采取“两步法”工艺,将玉米芯水解、精制,经脱水和环化将玉米芯直燃结焦元素戊戌糖提取(产生副产品糠醛),产生的糠醛渣作为热电联产项目燃料,项目备案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但该项目产生副产品糠醛与举 人反映问题一致。该项目为热电联产项目的技改部分,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经通辽市工信局核查,该项目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内容为对原有1×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进行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衍生的副产品为呋喃甲醛(也称糠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呋喃甲醛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该技改项目备案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但奈曼旗工信部门备案的热电联产燃料车间技改项目已停建,燃料车间运行过程中会衍生副产品呋喃甲醛,呋喃甲醛是化工工艺。因此,备案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部分属实。(五)群众投诉反映的“生产使用高污染燃料(原煤)”问题不属实。联合调查组对源怡公司燃料储存区、上料区、灰渣处理区进行现场勘查,未发现煤炭及煤炭遗留、清洗痕迹。通过调取公司2020年10月—2022年3月燃料进料台账(燃料全部从农民手中收购,农民未提供发票,进料台账附后),未发现有煤炭采购记录。2021年11月11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该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展了技术核查,并出具确认单,核查结论为本项目燃料为农林废弃物,未掺烧化石燃料。(六)群众投诉反映的“厂区北侧空地堆放大量煤渣灰,无苫盖措施”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源怡公司厂区外北侧空地堆放的灰渣为晨烁天易公司(源怡公司前身)未处置利用的生物质燃料灰渣,由于老企业破产对北侧临时料场投入不足,致使历年残存灰渣裸露在外,未进行苫盖。(七)群众投诉反映的“厂区有噪音污染、散发有刺鼻气味”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核查时,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正在运行,存在噪音,但根据2020年奈曼旗声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年12月7日经奈曼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2021年2月1日经内蒙古生态环境厅批准备案),该项目位于奈曼旗声功能区划3类声功能区内。4月3日,奈曼旗环境监测站对源怡公司厂界外开展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昼间噪声值为45LeqdB(A)-58.6LeqdB(A),夜间噪声值为38.1LeqdB(A)-53.1Leq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根据企业生产工艺,该企业1x3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7.5MW生物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异味产生;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未建成,现处于停建状态,无异味产生。内蒙古泰达环保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厂界外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10-13(无量纲),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20(无量纲)标准限值要求。

部分属实针对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奈曼旗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长牵头,责成副旗长具体推进。一是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负责,要求晨烁公司立即对裸露的灰渣进行苫盖,并与奈曼旗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接收协议,确保于5月31日前完成清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全程监督整改过程。二是针对源怡能源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评至今未通过审批、工信部门项目备案尚需进一步论证问题,由奈曼旗政府对企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企业在论证结果未明确、相关手续齐备前,20000吨燃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继续停止建设。未办结无4D2NM202204020046通辽市奈曼旗高速口附近仁中制药环保手续不全,没有进行验收,无排污许可证,一台锅炉(不清楚是什么燃料)无污染防治措施。奈曼旗其他污染 接到转办件后,奈曼旗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一)群众投诉反映的“仁中制药环保手续不全,没有进行验收”问题属实。经核实,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落户以来实施了年产8000吨恩拉霉素、年产400吨多杀菌素2个项目。1.年产8000吨恩拉霉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于2020年8月10日经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审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1年7月30日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备案;2022年1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3月6日完成项目自主验收;2022年3月25日,因锅炉检修,项目停产,计划4月25日复产。2022年3月28日开始进行项目验收 告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将于4月25日公示结束,若无异议,环保手续即可齐备。2.年产400吨多杀菌素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11月30日在奈曼旗工信局备案,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8个浸泡罐、4台压滤机、8个脱糖罐、8个结晶罐、4个过滤器、8个甲醇冷凝罐、1套多效蒸发器、2个甲醇储罐及2个甲苯储罐等附属设备,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目前,该项目尚未建成投产,不具备验收条件。(二)群众投诉反映的“无排污许可证”问题不属实。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恩拉霉素项目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150525MA0Q0R979U001P),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19日,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年产400吨多杀菌素建设项目尚未建成,还未进入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三)群众投诉反映的“一台锅炉(不清楚是什么燃料)无污染防治措施”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年产8000吨恩拉霉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1台(型号DHX20-1.25/220-H的20t/h),燃料为煤炭。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奈曼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5)环境影响评价 告书审查意见》要求,“实现园区集中供热,淘汰园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由于该公司位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内,且建设的锅炉为20蒸吨,符合规划要求。同时,该锅炉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脱硫”处理工艺,污染物设计去除率分别为:颗粒物99%、二氧化硫95%、氮氧化物75%以上。验收监测 告显示:2022年2月14日-2月15日验收监测时,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颗粒物测定结果最大值为22.6mg/m3、二氧化硫测定结果最大值为109mg/m3、氮氧化物测定结果最大值为126mg/m3、烟气黑度测定结果最大值<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烟气黑度≤1级的标准要求。核查发现,2021年该企业已按要求在废气总排口建设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设备,但未开展168小时设备调试及比对监测,未联 、验收。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目前,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 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 要求。

部分属实针对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奈曼旗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长牵头落实整改:一是副旗长作为责任领导,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具体负责,责令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年产400吨多杀菌素项目,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复工。二是针对企业多杀菌素项目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副旗长作为责任领导,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具体负责对该问题进行立案,于4月8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以项目投资总额(456万元)的3%即13.68万元的罚款。三是企业在4月底恢复生产后,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将监督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如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未办结无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5D2NM202204020029通辽市库伦旗额勒顺镇包某某2009违法霸占、破坏赛音塔拉嘎查村民耕地6余亩。库伦旗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一)举 人反映“霸占赛音塔拉嘎查村民耕地”问题属实,但占用村民毛某耕地的主体为呼某(毛某哥哥、已故),不是额勒顺镇村民包某,责任主体不属实。该问题实质是毛某与呼某就耕地对外承包的沟通问题和承包费分配问题。经调查核实,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投诉人毛某与其哥哥呼某共同生活,共7人口,承包耕地56亩(共5块地,其中西召地块17.5亩,每人口2.5亩),由家庭整体经营。2010年2月25日,呼某在未经投诉人毛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庭共同经营的西召地块实际丈量面积21亩(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17.5亩)耕地承包给额勒顺镇赛音塔拉嘎查上胡吉尔小组村民包某的丈夫特某(已故)耕种,并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取特某承包费2500元。2017年6月26日,投诉人毛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协议中明确,原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代表人呼某所经营的56亩承包地中,毛某1口人分得8亩地(其中:西召地6.21亩),其余48亩由巴某(呼某之子)分得。2018年3月14日,毛某将分户得的8亩地进行确权登记(含西召地块6.21亩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码:150524104205020049J)。(二)“包某2009违法霸占赛音塔拉嘎查村民耕地”问题不属实,但是存在“未执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未退回毛某所有的2.5亩耕地”问题。投诉人毛某于2012年5月7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起诉包某、呼某,请求法院确认包某与呼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12年7月19日,库伦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包某与呼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12〕库民初字第291号)。包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19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通民终字第866号)。法院判决生效后,包某未执行法院判决,仍按照与呼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耕种西召地块21亩耕地。投诉人毛某自称曾到额勒顺镇法庭反映包某未执行法院判决一事,经与额勒顺镇法庭核实,时任负责人称没有印象受理过此事,如有申请法庭会到现场核实处理。2020年承包合同到期后,包某向毛某支付当年的耕地(西召地块21亩)承包费2000元后继续耕种;2021年,包某向巴某支付耕地(西召地块21亩)承包费2000元后继续耕种。毛某如果要主张2010年—2020年间的耕地权益,需要再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和2021年的承包费分配事宜需毛某与其侄子巴某协商解决。(三)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额勒顺镇包某某2009破坏赛音塔拉嘎查村民耕地6余亩”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1996年土地二轮延包至2010年,投诉人反映的位于额勒顺镇赛音塔拉嘎查西召耕地(含6.21亩)由呼某一家整体经营,2010年起包某承包该地块,并耕种至今。经实地查验,土地现状为耕地,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投诉人反映破坏耕地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库伦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群众举 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旗委、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详细部署查处工作,并成立了由分管旗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副组长,纪委、政府相关部门、法院、额勒顺镇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了调解工作。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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