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审合一”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常见争议问题及处理意见(给排水)

(一)建筑给排水

问题 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第 3.2.4C 条:从生活饮用水管 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强条)。

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2.6条,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要点条文),上述二者矛盾。

目前均执行强条,是否可改为执行要点条文。

处理意见: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为 150mm,小于150mm 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 2. 屋面雨水立管、阳台地漏雨水管是否可设在阳台内?

处理意见:屋面雨水立管可以设在开敞式阳台内,封闭式阳台不可以,但因为阳台以后住户可能会封闭,所以不宜设在阳台内。

问题 3. GB50981-2014 规范在设计说明依据中未明确,总图中是否要补充。

处理意见:应补充GB50981-2014 和 GB50032-2003。

问题 4.生活饮用贮水箱的泄水管及溢流管采用间接排水,但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要求,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3.13 条是强条,但该条规范未具体提出数据要求,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9.0.6 条是强条,但此规范要求 0.1 米,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3.15 条(非强条)有矛盾,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 5、厨房排水管仅预留排水管道,未设置水封装置,仅注明二次装修时设计,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说明注明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2.16 条的,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 ( 其它 )处理,如没有注明,则按 必须修改 ( 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6.2 条,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而第二小点又规定 10 层及 10 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是否可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是否存在被投诉风险?

处理意见:按规范执行,设专用通气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问题 7、一体化排水设备是否可用于高层建筑地下室排水?

处理意见:可用。


(二)消防给排水

问题 1、《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第4.1.5 条。当本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供小区使用的才需设喷淋,栋号单体使用的可不设,设灭火器或设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均可。

问题 2. GB50974-2014 第 9.3.1.3 条消防减压阀处,未设置压力试验排水管。

处理意见:未设置排水管,均按必须修改 ( 强制性条文 )处理。设置了排水管,但管径未按规范GB50974-2014 第 9.3.1.1~3 条要求设计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3.9.2 条。

消防水池应有最高和最低 警水位,但无具体水位要求,请明确最低 警水位是否为正常水位之下 50mm-100mm。是否需要增加最低有效水位 警(规范无此要求),与规范配套的图集有此要求。

处理意见:有争议的问题均不判定为强条。(按国标图集 15S909/27页确定,即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 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mm-100mm 时 警,消防主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 警应停止。)

问题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1.12.1 条。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但第 4.3.9.2 条已设最低 警水位(正常水位之下 50mm-100mm),即消防水池必须维持正常水位,没有必要将水泵自灌吸水水位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水泵自灌吸水水位见15S909-33 页说明:立式水泵为排气孔以上,卧式水泵为出水管中心线以上)。

处理意见:自灌吸水水位应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淹没消防水泵排气孔),但有争议的问题均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 5、消防设施应按防火分区布置,原规范有要求,现规范没有了,有争议。

处理意见:一般按防火分区布置消防设施,但现在规范允许消火栓穿越防火门。审图可不提此意见。

问题 6、人防电站储油箱容积是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13第 4 条要求执行(为强制性条文)?那储油量就无法满足人防规范存储 7 天的要求。

处理意见:按人防规范设计,平战转换应有说明:储油箱临战安装。

问题 7、加油站站房为民用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设室外消火栓,且为强制性条文,但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不需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很多设计院都没有设计室外消火栓。

处理意见: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执行。但站房体量较大的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不计强条。

问题 8、地下车库兼战时人防地下室时,人防口部的滤毒室、洗消间等功能区是否应设喷头问题。高层建筑工程送审时,地下室人防工程,有的项目人防口部有设自动喷水喷头,有的没有设。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第 7.2.1~7 没有对人防口部是否设喷头提出设计要求。请问审查时是否要求人防口部必须设自动喷水喷头。

处理意见:作为平时人员疏散通道时,应设喷头。仅为人防服务的滤毒室、扩散室等可不设喷头。

问题 9、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车取水口设置问题

a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7 条,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如果消防水池其容积大于500 立方米,消防车取水口与防水池连接要如何设置,规范没明确规定,是设一根连通管随便接入一格消防水池,还是需每格都设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井连通。

处理意见:每格设置取水口。

b 消防水池取水口应设几个?

处理意见:当作室外消火栓对待,按室外消防流量计算,且按保护半径 150 米确定。

如果设置了室外消防水泵系统,则设置一个消防取水口即可。消防取水口应提供大样图。

问题

10、水幕设计喷水强度确定问题

(1)防火分隔水幕设计时设计规模如确定,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5.0.14 条,防火分隔水幕设计喷水强度为2.0L/(S.m)。

(2)因防火分隔水幕设计要求采用水幕喷头时,要不少于三排喷头,采用开式喷头时,不少于二排喷头,那么,在设计中,喷水强度是按水幕分隔带长度整体采用规范强度(2.0 L/(S.m))进行水幕系统设计,还是按每排喷头长度采用规范强度(2.0 L/(S.m))(即三排喷头按6.0L/(S.m)、二排喷头按 4.0 L/(S.m)))进行水幕系统设计。规范只有一设计喷水强度要求,无其它取值说明,造成设计时取值有争议。

处理意见:按规范 GB50084-2017 执行(按每排喷头长度采用规范强度(2.0 L/(S.m))。

问题 11、喷淋系统管道管材采用问题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8.0.2 条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8.2.8条规定消防管道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请问,二种管道有何区别,如无区别为何不统一名称。

处理意见:没有区别,应视为一种管材,规范没统一,热浸锌工艺就是内外热镀锌。

问题 12、裙房为商业的住宅走道是否要设喷头?

处理意见:建筑高度 100 米以内的裙房商业住宅走道不需要设计喷头。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问题 1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卫生间是否需要设置喷头保护?

处理意见:应设置喷头保护。

问题 14、商业 点是否要设喷淋?

处理意见:商业单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商业面积大于 3000m2时,应设喷淋系统。(对于单层建筑不超过 1500m2 及总商业面积不大于 3000m2 的单体建筑,如果建筑物外墙紧靠在一起,连成一片,应叠加计算。)

问题 15、商业 点二层是否要 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处理意见: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即可。

问题 16 、一类公建电缆井内是否要设自动灭火设施?源自《长公消(2014)80 号》,该规定已作废,但有项目消防审查时仍要求设置,应明确是否需要设置?

处理意见:应设置。

问题 17、室外消火栓的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还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

处理意见: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 计算,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 18、因下部一二层商业 点较多,则超出上部住宅外轮廓线多少范围内的商铺(符合商业 点要求)可按商业 点设计(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其余的则是否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合建考虑。

处理意见:按建筑专业定性进行审查。

问题 19、如上部高层住宅部分和下部多层非住宅部分合建(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 3 款),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 3 小时计。

处理意见: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执行。

问题 20、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符合从高低两边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GB50016-2014(2018 年版),

附录 A 第 A.0.1 条 4 款)。如果设计取高处的建筑高度时,则低于±0.00的部分是否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进行消防审查(有直接对外出口)。

处理意见:按建筑专业定性进行审查。

问题 21、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是按自灌式吸水要求(GB50974-2014,第 5.1.12 条 1 款)确定,还是按淹没深度(GB50974-2014,第 5.1.13条 4 款)确定。

处理意见:均应满足。水位不低于水泵出水管中心线,且高于喇叭口600mm 或高于防止旋流器 200mm。

问题 22、高大空间场所是否可根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进行设计。

处理意见: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 条执行。

问题 23、高层建筑商住楼,当商业用房体积大于 5000 立方米时,常按高层住宅确定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按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确定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取大值),还是按整体高层公共建筑确定消防用水量?

处理意见: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执行,室外消防用水量按高层公共建筑总体量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按住宅、商业两者用水量大者选用。

问题 24、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设有“自喷”和“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消防水量应如何把握。

处理意见:按不同时开启考虑,消防水量按两者用水量大者选用。

问题 25、商住楼(以前的称呼)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和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按照 GB50016-2014/5.4.10 的要求,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开执行,按照这个说法,屋顶消防水箱如果只管室内消防,可分别计算,最后取大值?

处理意见: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分别按底商和住宅取值,然后二者中取大值,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2 小时;住宅与 2 种及两种以上其他使用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采用 3 小时。

问题 2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 年版)第 3.2.5(2)条:如果小区给水管 2 路入口上设了倒流防止器,在此管 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 、消防卷盘或是叠压设备入口上是否还要设倒流防止器?(在此管 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 应设倒流防止器,叠压设备入口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消防卷盘进水管上需设真空破坏器。但有设计单位对此有不同意见,望明确)

处理意见: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 直接抽水的水泵(叠压设备)吸水管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消防卷盘需设真空破坏器。

问题 2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GB50016-2014(2018 年版)/6.1.5; 封闭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GB50016-2014(2018年版)/6.4.2(2);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GB50016-2014(2018 年版)/7.3.3(3)。室内消火栓在这些墙上安装是否要考虑安装墙体的耐火极限,是否只能明装、半暗装或采取其他措施。

处理意见:要考虑安装墙体的耐火极限。暗装或半暗装如果影响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则应采取措施。

问题 28、地下室车道上方是否应设喷头?

处理意见:在地下室的建筑范围内应设置,GB50067-97 第 7.2.3.1 条是强调斜楼板式等情况要增加喷头。

问题 29 一类高层住宅的前室及过道是否应该设自喷系统?

处理意见: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高层住宅不设。

问题 30、一类高层建筑地下室单元配电小间最适宜做自动灭火系统?

有做喷头的,有空白的,有做悬挂式灭火设施的。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设计建筑灭火器或悬挂式灭火设施均可。

问题 31、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对于集中设置 警阀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对于集中设置 警阀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不具备,可不遵循此条。

问题 32、对于选用国家标准 16S211 中消防水箱的设计,可否认为该工程无违反消防水箱相关条文?

处理意见:不可以,应有水箱设计详图,应按国家规范执行,国家规范高于标准图集。

问题 33、《消规》5.5.1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生活泵房需要与消防泵房合建时,是否也需要按此要求设置防火隔墙?

处理意见:需要。住宅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宜分开设计。

问题 34、几栋建筑之间用宽敞封闭连廊连在一起(连廊有顶)是否按整体计算建筑体积选择室外消防用水量?(公共建筑)当几栋建筑之间连廊为互为借用疏散出口时,应视为一栋建筑。

处理意见:借用疏散出口且防火间距满足要求时,可单独计算各栋建筑消防用水量(由建筑专业界定)。

问题 35、两单元式住宅用连廊连通是否可视为一个单元?当建筑高度≤54 米可用 1 只消防水枪?

处理意见:是否可视为一个单元,应该由建筑专业界定。只要满足规范 GB50974-2014 第 7.4.6 条的要求,建筑高度≤54 米可用 1 只消防水枪。

问题 36、发电机房可用自喷,其储备间也是否用自喷?

处理意见:可用。

问题 37、原有房屋部分改造,变换使用工程的装修是否提供原建筑全套消防图纸?

处理意见:不需要,但应将原建筑工程概况及消防设计内容表述清楚。

问题 38、几栋建筑成丁字型连结无防火间距,可否按连成一体计算建筑体积还是分别计算体积?(常建住宅用商铺连成一片)。

处理意见:由建筑专业界定是否为一栋建筑。

问题 39、根据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实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 警阀处排水立管为 DN100。一般情况下, 警阀设置消防水泵房,而消防水泵房设置了排水沟,具备散排条件,此时是否在 警阀处可不设置专用排水立管?

处理意见: 警阀处应有排水沟才可。(此情况可不设置专用排水管,但应满足排水能力要求。)

问题 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2.2、8.2.4 条,对于不设消火栓的其他建筑或住宅户内,规范“宜”设消防卷盘,作为推荐性做法。但在审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条件做消防卷盘的场所,设计师没有设计卷盘,是否必须设置?

处理意见:“宜”的条文不是审图范围。(可作为消防审查 C 类条文提出,宜设置。)

问题 41、GB50016-2014 中 5.4.10 条中住宅与其它多功能建筑合建时(商业 点除外),室内外消防用水火灾延续时间是按 3 小时还是室外按 3 小时,室内按 2 小时。

处理意见:规范不明确,室内外消防火灾延续时间可能不一样,建议室内外一致。

问题 42、GB50015-2003 中 3.2.5C 条中消防软管卷盘、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绿化给水管、地下车库冲洗管、垃圾站冲洗管、住宅内预留消防软管卷盘接口是否均应设置真空破坏器。

处理意见:绿化给水管、地下车库冲洗管、垃圾站冲洗管应设置真空破坏器,住宅内预留消防软管卷盘接口当采用洗衣机龙头兼用时可不设置。

真空破坏器按 GB50015-2003(2009 年版)附录 A 选用。

问题 43、生活、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设置喷头?卫生间内的淋浴是单独的到顶淋浴间,是否需要在淋浴间内增加喷头?

处理意见:生活、消防水泵房建议设置喷头,淋浴间可不设。

问题 44、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6.1.7条第 3 款的规定,楼层高度为多少时可认为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高度?

处理意见:根据各地消防车供水高度确定。

问题 45、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单、多层厂房,局部有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场所,是否需要全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处理意见:按 GB50016/3.1.2 条执行。

问题 46、室内装修的项目是否只审查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根据项目审查要求确定。

问题 47、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净高 8-18 米以内的民用建筑和 8-12 米的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设计单位设计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望明确此两种灭火系统设计的先后顺序。

处理意见: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8.3.3;GB50084-2017/5.0.2 要求,只有在难以设置喷淋的情况下才设计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问题 48、消防水池溢流管等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是否要按GB50015-2003(2009 年版)/4.3.15 设计。

处理意见:按规范要求设计。

问题 49 根据 GB50016-2014(2018 年版)/8.3.1(2),二类高层学生宿舍,只在走道设喷淋(宿舍里面不设喷淋)是否可以?

处理意见:按规范要求设计。

问题 50 住宅底层大于 300 平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该住宅是否也可按纯住宅设计(建筑专业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用房,可按纯住宅设计)。明确住宅底部商业 点的认定范围(在住宅底部延伸距离等)

处理意见:由建筑专业定性。


(三)室外给排水

问题 1 室外排水管道抗震如何设置问题

(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2003 第1.0.3 条要求室外排水工程必须做抗震设计,是强条。

具体到湖南大部份是 6 度设防,如何做抗震设计,规范没明确做法,

相关条文只有:第 1.0.3 条、第 1.0.8 条、第 10.1~3 条。没有 6 度构造措施做法.对于地下直埋圆形排水管道审查时可否按 GB50032-2003 第10.3.1 条要求如下:

a.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设防烈度为 8 度以下及 8 度 I、Ⅱ类场地时,应设置混凝土管基,并应沿管线每隔 26~30m 设置变形缝,缝宽不小于 20mm,缝内填柔性材料;

b.8 度Ⅲ、Ⅳ类场地或 9 度时不应采用平口连接管,采用承插式管或企口管(管材不限),采用柔性连接。

按上述第 10.3.1 条第 1 条,钢筋混凝土平口管采用设置混凝土管基,沿线做变形缝,可满足要求,但湖南属 6 度区,这样是否合适,实际也没有设计单位这样做。

按上述第 10.3.1 条第 2 条钢筋混凝土管采用柔性连接,管基采用混凝土管基,还是采用砂基础,规范也不明确。(参见《混凝土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图集)如果 HDPE 管采用承插橡胶圈连,是否算满足了上述抗震要求。

(参见《埋地塑料排水管道施工》图集)

处理意见:设计说明注明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 10.1.3 条及相关条文,可认为满足抗震要求;注明为柔性接口,排水管道及构筑物等按国家标准图集施工,图集已考虑构造措施,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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