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要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子吗?
一起来围观!
道感言
回眸年初,参加最高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我的最大感受是一个“严”字。自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召开以来,在最高法指导下,沿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四年审案超过23万件。
“保护母亲河,人民法院在行动”。这是2020年最高法环境日主题。印象中,这已是最高法第四年在“六五环境日”前后召开生态环境领域新闻发布会了。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以来,最高法不断推进黄河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新时代“黄河大合唱”中注入司法保护之强音。
这一年,还有一个不能忘。2014年成立的最高法环资庭六岁啦,我也已经“跑”了六年,我想我还会“跑”下去。因为,我已经融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朋友圈”,并且愿意为之担当一份责任。
代表作品
共抓大保护 司法有力量
“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印象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
伴随着这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圆满结束。一周来,调研组一行从长江上游重庆启程,沿江到湖北、江西,再到长江下游江苏。一路走来,长江壮美的身姿,两岸勤劳的人民,人民法院护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不懈努力,无不令人印象深刻。
努力构建“三河五湖”水域司法保护体系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为水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五年来,最高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构建“三河五湖”水域司法保护体系,形成以长江、黄河、大运河两横一纵三大流域司法保护为脉络,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洪泽湖五大淡水湖生态保护为发力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区域司法协作为支撑,辐射沿岸,延伸周边的司法保护体系。
在这个司法保护体系中,长江无疑是重中之重。为加强顶层设计,2016年以来,最高法先后出台过3份关于长江的司法服务保障意见。明确了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注重区域协调的最新司法理念。坚持围绕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
9月21日,“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在重庆启动。启动仪式上,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高院联合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明确四省市将破除区域限制、克服地方保护,协调处置重大事项,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早在2018年9月,在最高法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与青海省高院就签订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这之后,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到今天,长江全流域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
另据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83个、合议庭(团队)468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52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此外,人民法院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
2016年12月,最高法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5月,湖北省高院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努力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
9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调研组一行旁听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公开庭审。这起案件发生在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截至目前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破获的非法捕捞数量(1.2万余千克)最大的一起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91件。
典型案例是法治文明的一面镜子。为依法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安全,与白皮书一同发布的还有10个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以及在刑事公诉之外另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这10个典型案例在责任承担上,均涉及对非法捕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所涉水域涵盖了长江上中下游全流域,包括鄱阳湖、洞庭湖、赤水河,以及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保护对象除中华鲟、胭脂鱼等珍贵、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还包括螺蛳、白鱼、鲫鱼等常见长江水生生物品种,以及相关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为什么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都是禁捕方面的?对此,王旭光解释,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尤其是十年禁捕,是中央决策部署的战略性工作。长江水生生物作为长江生态系统的主体,对于维系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十分关键。依法审理好相关案件,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工作,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这其中要特别注意依法保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王旭光特别强调,长江水生态保护需要将禁捕和退捕工作同步推进,特别是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在长江流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政策后,以长江渔业为生的渔民面临转变谋生方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需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退捕安置补偿所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2016年11月30日,媒体 道中化涪陵化工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隐患问题,画面中超标排放的磷石膏废弃物堆积成巨大渣场,渣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断外流,而渣场不远处就是长江。画面触目惊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12月,重庆三中院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规定进行技改减少排放,开展复绿及环境整治,建渣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赔偿相关费用803700.80元。
时隔近4年,站在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现场,调研组一行看到整个堆场绿草茵茵,格桑花、波斯菊争相绽放,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
负责现场解说的重庆市三中院环资审判庭庭长陶米玲告诉大家,当年虽然案件调解结案了,但修复问题却不能完全依靠“一份调解书”,重庆三中院坚持问题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最终这起耗时长达两年,耗资上亿元的案件执行取得很好效果。
根据这起案件成功经验,重庆市三中院进一步总结提炼,于2020年5月印发《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执行督促等内容,为实现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王旭光说,特别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召开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沿江各级法院坚持修复性环境司法理念,立足长江流域不同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积极探索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等生态修复方式,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沙岭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的设立,则体现了司法“保护优先”的理念。
在鄱阳湖北部的滨湖地带,分布着一些主要由松散沙粒组成的沙丘,一些学者称之为“沙山”,这便是沙岭山的由来。丰富优质的矿砂资源也引来不少违法分子觊觎。
据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中松介绍,去年6月19日,在审理完第一起沙岭山非法采矿案后,考虑到沙岭山的生态环境还未遭到严重破坏,为更好保护这里的生态环境,他们决定在沙岭山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9月23日,在考察完鄱阳湖生态环境状况后,调研组一行来到这个基地。调研组里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也是最高法特约监督员,随手捧起地上一把细黄砂说,“这不就是金山银山嘛。”大家都会心一笑。
代表作品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 告(2019)》
中国环境司法“个性”日益鲜明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 告(2019)》(以下简称绿皮书)。这是最高法自2014年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四次发布白皮书。白皮书的发布,是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的具体展示。白皮书和绿皮书的共同发布,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6年和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英文版已经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 发布,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白皮书
2019年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3500件
白皮书整体上从以下五方面回顾了2019年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预防作用
今年白皮书的最大变化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
白皮书用数据表明,人民法院严惩污染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的犯罪行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3500件,审结3030件;受理走私废物罪案件287件,审结227件;受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2件,审结2件。受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1976件,审结1352件。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84件,审结70件;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8件,审结13件。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预防作用。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案件的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涉环境污染行政案件2704 件,审结2340 件。
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
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有效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2019年,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同比上升175.4%。
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的后置性特点,依法审查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履行情况,妥善处理好适格社会组织加入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相关联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等问题。2019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同比上升32.9%。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2019年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同比上升145%。
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审理
为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人民法院加强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强对长江、黄河、大运河等重点水域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
为推进重点流域治理,最高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既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加强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又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此外,加强京津冀地区、大运河文化带、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区、以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
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执法行为,保障权利人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诉讼主体资格,助推遵纪守法企业绿色发展。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绿皮书
环资案件五年总量平稳,类型更加丰富
2014年7月,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环境司法专门化“快捷键”。2019年,最高法环资庭成立5周年。与白皮书将2019年度作为时间尺度不同,绿皮书以五年的时间跨度,回顾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轨迹。绿皮书显示,环境资源案件五年总量走向平稳,但类型更加丰富。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为主
在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依然占比最高。大气污染与噪声污染责任聚合或竞合现象值得关注,同时,也有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环境污染案件的归责原则具有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但因不同类型污染又呈现出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律认识有待提升,审理规则也有完善。二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然以损害赔偿为主,恢复原状适用率不高。如何从法学理论和立法上加以创新完善,为环境司法提供合理依据,是一个必须解决好问题。
环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
环境行政案件以不服资源开发利用执法行为为主。由于环境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对所涉规范性文件、行政补偿关系、信息公开事项等一并审查现象值得关注。环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特性也更加明显。
一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多领域、多层次“找法”,法官的“找法”方法与能力均有待提升。二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综合考虑不同法律关系,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提炼。三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合理使用科学证据,法官的科技知识有待加强。
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绿皮书分析认为,案件数量与地区GDP总量有一定相关性但并非决定性因素。结合2018年开始出现的部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长期高发地区出现数量下降的现象,可以发现:影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的主要因素有四:一是经济体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是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三是污染型企业的密集程度;四是环境执法与司法力度。
根据近年来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跟踪观察,可以更加清晰地发现污染环境罪的发生机理及刑法配置需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趋势进行预判:一是污染环境罪的行政犯特征十分典型。二是污染环境犯罪的发案与地方环境治理水平与能力密切相关。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自2018年呈现爆发式增长后,到2019年继续保持增长。2019年,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值得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诉讼类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也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公益诉讼原告方面,主要表现为案件受理有选择性且提起诉讼标准不一致、履行诉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公益诉讼审判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刑事案件庭审方式代替民事公益诉讼庭审方式等。
从长远看,亟待从整体上完善相应的诉讼规则。一是明确环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二是合理限定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三是健全程序规则。四是完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突出磋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确认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初衷,通过将行政磋商设置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促进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朝着“少诉讼,多磋商”的方向发展,主要运用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方面,绿皮书提出: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内部,明确行政磋商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和解及诉讼调解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路径,规定衔接条件或者方式、具体程序。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相关诉讼之间,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审理顺位规定,明确诉讼中止条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刑事诉讼之间,探索“先民后刑”审理方式,并明确相关规则。三是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资金管理规则。
追问
1 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障,法院做了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陶凯元说,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修复性司法理念,具体来说,摒弃“改造自然”的传统修复理念,把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作为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主导原则,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保护范围以个案污染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维护转变,保护目标由单一要素恢复向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转变。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抓手。最高法制定发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形成“司法+生态修复”的审执模式。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充分考虑各类生态功能区及环境资源要素特点分类施策,对于大气、水等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要素,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对于土壤、固废污染,尽可能予以人工原地修复;对于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采取风险管控+替代性修复方式。
此外,积极参与构筑完善多元共治机制。注重发挥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主导作用,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有序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2 关注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对制定长江保护法有何意义?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介绍,绿皮书分别选择了长江全流域、长江干流、长江经济带三个层次、时间跨度从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了六个变量:即案件发生数量、案件类型分布、案件地域分布、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机制和规则、公益诉讼和能动司法。通过这些分析发现:
首先,在案件类型上,环境刑事案件占比最大,环境民事案件数量居中,环境行政案件数量较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长较快。在地域分布上,长江流域环境案件发生量由东到西、逐步递减的趋势正在改变,中西部省份的案件发生数量明显增加。
其次,环境纠纷案件与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的生态环境系统特征密切联系,在环境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比较大;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养殖权纠纷、渔业承包合同和综合环境污染纠纷较多。近年来,司法需求由惩治环境污染逐渐向强化生态、资源保护转型。
另外,体现流域司法特征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较明显,但“流域性”特征较弱。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难以衔接等问题。这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吕忠梅说,一方面在长江保护法中对长江流域司法体制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继续探索解决好3个问题:一是打破传统的司法管辖界限、突破行政区划的人为界分和限制,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二是以流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三是创新流域行政执法与专门司法衔接机制。
3 禁止令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刑事禁止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制度,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一次革新。
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对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
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中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加之环境保护禁止令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应依法审慎予以适用。
特别是要完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超标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是否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环境权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则,区分个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避免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两种倾向;要辅之以程序保障,确保适用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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