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本体及其法权要求——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工具的证明和推导
内容摘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由检察院起诉,判决赔偿损失。这样的诉讼结构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这是由环境法的本体及其法权要求的特定内容决定的。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理论工具可以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推导出环境法的本体及其法权要求的内容。其意义之于传统的法学体系不亚于宗教改革之于中世纪神学。
关键词:环境法 本体 法权要求 马克思主义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开庭审理。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2019苏 01民初2005号)。本案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向59名被告主张赔偿鳗鱼及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一、特定的法律部门总是对应着特定的社会生活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中都可以找到一条明晰的逻辑线索,其蕴藏于这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生活。比如刑法,其逻辑是从定罪到量刑,刑法实践便是沿着这个顺序展开的。比如公司法,其逻辑是公司的组建到消灭……这些逻辑不是通过法学概念的思辨和推理形成,它们本身就包括在这些法律部门所处理的社会生活当中,是这些社会生活内容从产生到发展到消亡的一个必然存在的过程。法律只不过是把其中内在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出来,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规范。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三)上述理论工具的逻辑关系
三、环境法的本体——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为一种法哲学思维方法,帮助我们认识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后者则包括物质世界和人的实践两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简述
“本体”本是一个哲学命题。这个问题的源头是古希腊先哲们关于世界本源或者基质的讨论。到了近代德国古典哲学阶段,黑格尔将这一问题发挥到了一个极致,他认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只不过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或外在表现,是‘绝对精神’在实现自己的发展过程中的阶段和环节。‘绝对精神’运动的最初阶段是作为纯粹思维、纯粹概念的存在,然后它把自己‘外在化’为自然界,建立自己的对象,最后它又扬弃自然界回复到自身,作为精神、思维而存在”,“黑格尔称上帝为理念,意思指的是潜在的宇宙,即一切演化的可能性的无时间性的总体”“自然和历史是上帝演化成为自我意识的必然阶段”。
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早年在他的法律思想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从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代表者康德和早期菲希特的理性法思想的信仰,转向黑格尔法哲学,继而又一定程度上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形成独具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而“投身于英、法诸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疾速地推动了他们世界观和政治立场的改造”,“《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于1845-1846合著的一部重要著作”,“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德意志意识形态》……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完整地呈现在世人面前……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第一次较为完整、较为系统的反映。”
在历史观上,马克思抛弃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通过对社会现象(主要内容是经济现象)的研究来解释历史和社会。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的分水岭,旧哲学的本体论试图通过某一本源推导出自然和历史,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则从变化着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当中抽象出普遍规律。可见,在“本体”的内容层面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不存在“本体论”问题的。但是旧哲学从某一本源解释世界的思维方式却被马克思继承了下来,只不过马克思把思维的起点放在了变化着的社会——而不是内容一成不变的某个“本体”当中,因此在思维方式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有其自身的“本体论”。
“按照马克思的思想,在人类产生以前,物质是世界的唯一本体,人类产生以后,世界是物质本体与实践本体交互作用的产物。物质和实践都是现实世界的决定因素,都是世界的本体。人的肉体和精神在物质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发展。”具体到法学领域,马克思进一步认为“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它们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作为法理学领域的本体的世界,其内容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世界和人类实践活动。在长期的客观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交互作用下,人类对于自身行为产生了这样一种意识:为了生存或者是其他什么目的,有些行为是“应当”为的。从人的意识层面上来看,这里对行为的“应然性”的意识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法权要求,从其本质便是蕴含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当中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些规则,法权要求则是这些规则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当人意识到这样的规则的存在,并以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它在社会中的实施时,法律便产生了。具体到环境法来看,环境法所面对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样包括物质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两个部分,而在环境法这个特殊的领域,这两部分有着特定的内容。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在环境法上的运用
1.有限的世界(环境)——环境法本体的物质世界部分
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物质世界部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有限的世界当中,或者说,我们的环境是有限的。理论物理学的研究表明,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客观存在的物质都可以被表示为最小能量单位(e)的整数倍。相对论更是打通了质量与能量之间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人类在内的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和运动都可以统一看作是以某一具体形式存在的一定量的能量。“永动机”在科学领域上已经被证明为是一个“不可能”问题,世界上各种以具体形式存在的能量要想维持其形式,必须从外界获取能量以补充消耗,人类也不例外。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活动即是人类社会这个整体与人类社会所处的自然环境之间进行能量交换的运动。生产力的发达可以使人类从环境当中获得更多的能量。而环境当中可供人类获取的能量是有限的。具体分析如下:
在空间不变(有限),时间可变(无限)的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获取能量速度的加快,但是无论加快到什么程度,在有限空间内可供人类获取的能量总是有限的。在E=mc2 的质能转换方程式当中,c是光速,对于人类目前的感知能力来说,这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极限,不可能有比光更快的速度,即使有,人类也感知不到,或者说超越光速的速度对于观察客观存在的人类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在有限空间内质量m总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测定的。既然等式右边都是能够测定的常数,那么等式左边也一定是一个定量。所以在空间不变的前提下,人类能够获得的能量一定是有限的。在空间可变(无限),时间不变(有限)的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获得能量总量的增加,其具体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技术革新,原先不能利用的能量成为能够利用的能量,这一方式用公式可表示为E=E’+△E。公式中,E表示最终获得的能量,E’表示能量的原料,△E表示为了得到E所消耗掉的能量。在这个公式中,E是将要进入人类这个能量具体形式当中的能量,对于人类这个能量系统来说,其为正值,E’是已经输入到人类能量系统当中的能量,其也为正值,△E是能量的消耗,其目的是完成从E’到E的具体能量形式的转化,是人类对环境的能量输出,从人类角度上看,其为负值。△E的绝对值的大小取决于E与E’作为能量的具体存在形式之间的差异,差异越大,△E的绝对值就越大。在极端情况下,当△E的绝对值等于E’的绝对值时,人类获取能量原料的种类的清单也就写到了最后一行。另外一种在时间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获得的能量的方法是不断扩展活动范围。同样可以用E=E’+△E的公式来表达,在这种情况下,E与E’之间的差异是他们之间的空间距离,而△E则表示完成空间位移所消耗的已经获得的能量,距离越远,消耗的能量就越多,在最终获得的能量为定值时,我们发现,距离也就一定存在一个极限。
以上分析是纯理想状态的,在事实上,人类获得能量的活动总是不同比例地混有着上述两种理想状态,而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则往往让我们用时间的无限性去遮蔽空间的有限性或者用空间的无限性去遮蔽时间的有限性。简单地说,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类不能期待在地球以外的空间获得常用资源,也不能期待转化资源速度慢到人的寿命无法等待的技术。所以,世界(环境)是有限的。
2.无限的纸钞和异化的生产——环境法本体的人的实践部分
(1)自发而不自觉状态下的货币发展史
货币是随着产品的交换而产生并随之一起发展的。交换的本质是让渡自己的产品的使用价值换取对方产品的使用价值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产品以其客观属性来满足人的主观需要,同样囿于客观属性,它只能满足人的各方面需要中的一部分。所以,在交换的最初阶段,最困难的是找到需要自己的产品并且握有自己需要的产品的交易对象,这是产生“一般等价物”的社会生活基础。一般等价物的特殊之处在于人们获得它的目的是使用它的交换价值。在这里生产异化的种子已经埋下:人们并不在乎一般等价物基于其自身物质属性的使用价值。一般等价物最终集中到贵金属身上,是因为它们的客观属性具有三点优势:一是相对稀有,单位体积的价值量大且便于携带;二是质地均匀;三是性质稳定,不易损耗。所以“金与银非天然为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与银”。
但是在贵金属从商品变成货币的过程中,它被添加了一种本不包含在它的客观属性当中的功能,那就是它的价格标度功能,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产品价格不过是不同产品的价值之间的一个比值。作为产品,贵金属是有单位的,它的客观属性中凝结了它的价值,它的客观属性是世界中物质运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如上所述,在科学的视角下,它总是若干整数倍的e,这是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的物质和科学基础。贵金属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发挥的功能有:价值尺度功能、价格标度功能、流通手段功能、支付手段功能和结算功能。上述五种功能中处于前台?的只有价格标度功能,其他四种功能均是通过它来发挥作用。除了上述五种功能外,在非流通领域,贵金属货币还有一种不需要通过价格标度功能来发挥作用的功能,那就是储藏功能。贵金属货币作为产品,凝结着生产它的抽象劳动,这使得货币本身有价值,而它本身的价值是货币具有上述六种功能的经济基础。在流通领域,尤其是在商人这个特殊阶层和银行这个特殊行业出现后,为了更加安全和便捷,人们逐渐不再带着贵金属货币四处走动,代之以向对方交付一张银行出具的记载了存放在银行中的属于该人的金属货币数量的票据就可以。回顾之前提到的贵金属货币的三点优势,我们发现,票据同样具有这三点优势,如此,贵金属货币便可以完全退出流通领域,真正在流通的是代表它的票据,其主要形式是纸钞,至此必须由贵金属货币自己来发挥的货币的功能只剩下了储藏功能。换言之,纸钞只能从贵金属货币那里分有它流通领域的五种功能,而不能代替它发挥储藏功能,而被人类曾经采用过的金本位/银本位则是纸钞与替贵金属货币产生联接的制度和经济基础。可是在彻底废除金本位/银本位制度时,人类并没有认识到上述基础的断裂,失去了储藏功能的支撑,纸钞上的数字符号和它代表的凝结于产品之中的劳动的量从此不再必然关联。
至此,前面埋下的生产异化的种子终于长成了这般模样:对于纸钞,人们用以直观地感知它的量的多少的是它上面写着的数字,而在废除金本位/银本位制度后,纸钞上的数字便与它本来应该代表着的贵金属的价值(即凝结在贵金属货币中的劳动的量)彻底无关。这让不劳动也能获得纸钞具备了逻辑上的可能性。而人总是有让客观的生活更加美好的主观欲望的,这样一来,基于欲望而不是劳动无限印制更多的纸钞便也具备了逻辑上的可能性。
(2)失去约束的纸钞驱使下的生产异化
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贵金属货币的价值是稳定的,因此纸钞在流通领域内作为贵金属货币的符号,其“含金量”也应当是稳定的,表现为金本位/银本位制度。在“含金量”应当不变的前提下,多印的纸钞本来是没有与之对应的贵金属的,但纸钞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流通的贵金属符号,一旦多印便会自动稀释“含金量”。而废除金本位/银本位制度之后,理论上印钞数量便没有了硬性的约束,只要想得出增加纸钞的理由(比如借债),那么理论上便可无限发钞。这就使每一个只拥有纸钞总量的一小部分的人产生这样的错觉:不是手中的纸钞因为超发而不能兑换成足额的资源,而是手中的纸钞的数量不够多。这进一步加剧了对更多的纸钞的欲望,恶性循环由此开始。
而“资本”——这个以追求利润(其表现形式仍然是纸钞)为唯一目的的存在——则让对纸钞的追逐更加狂热。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家福利政策的普遍实施,使工人阶级并没有出现极端贫困现象,经济危机难以大规模爆发。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在科学基础进步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和自然的控制,导致了整个人类社会和整个自然不可调和的矛盾,资本主义为了保持经济的增长而严重地损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的无限性与自然的有限性之间无法克服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得利润,资本家所关心的只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消费已不再是满足需要的手段,而最终成了满足资本家实现资本积累的手段。异化消费维持着资本主义继续扩大的生产规模,最终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条件和资本主义所能够提供的生产条件的有限性间的矛盾”。
在消费异化背后的是资本逐利的天然属性驱使下的生产异化:生产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资本逐利的原始欲望。人类原本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资本现在反过来规定着人类。可见,对理论上可以无限超发的纸钞加上对利润的追逐,让人不断扩张生产——提升消耗环境的能力——以至于无法发现(甚或是无意去注意和承认)对环境的攫取已经超过了环境能够承受的某个极限。
综上,环境法的本体是有限的资源和以无限的资源符号(纸钞)为表现形式的“异化”了的人类经济活动的统一。现代环境法只有在生产活动消耗环境的速度达到环境无法承受的某个程度时才会出现。
四、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环境法之于传统法律体系的颠覆性的触动
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今天已成体系的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产生的历史时期(从文艺复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没有完全成就:人类消耗环境的能力超过环境能够承受的部分,还有其他地方可以宣泄,所以环境问题并不像今天这样受到瞩目。换个角度看,生产力超过环境能够承受的某个程度的过剩与因为社会内部分配制度造成的生产力过剩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分配制度造成的生产力过剩是人类社会内部宏观经济矛盾内卷的结果,它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开发更多的资源甚至是通过消灭部分生产力来缓解,而面对环境有限的承受能力这个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最彻底的唯物主义的存在,只能在人类社会内部寻找解决方案,即把生产力约束在环境的极限范围之内。现代人类社会中,调整人的行为的最普遍有效的手段之一便是法律。所以,将人类的生产力(消耗环境的能力)调整在环境能够承受的某个限度之内,完成这个任务的法律便是环境法。
在此之前,法律最基础的关注点是扩张个人利益。近代以来,发端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潮将个人利益推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上,这是现代世俗国家和法治社会不容置疑的政治法律伦理基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确实是有利于解放生产力的,削弱了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而在生产力来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某个极限的当下,适当地约束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是一个不可能回避的问题了。对此,以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罗马私法为精神源泉的,以扩张个人利益为目标和价值追求的,以构建刺激生产力扩张的制度为手段的传统理论可谓文不对题。所以,在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看到这样的案件审理程序在传统理论框架下无处安放。这正说明这个程序既不是为了维护具体的个人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以扩张个人利益为价值的秩序,这个程序的价值取向是适当地约束从环境当中攫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个价值取向,不是由扩张个人利益的主观需求决定的,而是环境的有限性和人的主观需求这组发生冲突时只能由人的主观需求做出让步的客观规定性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为发现环境的有限性和人的主观需求这对矛盾提供了理论工具和最初的理论推导。马克思以唯物史观分析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以经济生活为切入点证明了微观层面上的剩余价值的存在,推导出宏观层面上的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不平衡。但在他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过剩还只是一个相对的矛盾,后来才出现的那个更加绝对的矛盾正在酝酿但还没有出现。生产力发展到今天,那个还没有出现在马克思面前更加绝对的矛盾终于出现了,而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至今,法律的基础理论和价值取向仍然停留在马克思出生之前那个人权与神权斗争并战而胜之的阶段,还没有发生过深彻如人权战胜神权那样的革命性的变革,扩张个人利益仍然是法律核心的目的和价值,但是在当下,面对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案例,我们是可以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工具析出新的能够产生现代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不仅如此,我们还能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抽象出它的基本理论模型: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视角看,如果共产主义是针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而提出的社会宏观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那么环境法就是针对人类消耗环境的能力超过环境能够承受的某个限度的解决方案。从经济视角看,前者解决的是社会总资本中的可变资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后者解决的则是社会总资本中的不变资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前者集结为现代劳动法,而后者则集结为现代环境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环境法和现代劳动法天然地带有科学社会主义立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以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核心价值的传统理论体系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理论体系就失去其合法性和价值。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今天,新的社会实践决定了法律体系必然将加入新的内容,其中就包括要对扩张个人利益作出适当的约束。在理论体系上承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对法学理论发展的意义可能不亚于宗教改革之于中世纪神学。
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关环境的若干论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联系早有论及,只是在当时,环境问题还没有突显,所以在论著中,这些论述并不是作为针对环境问题的内容出现的。在西方,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思想有三种理论样态,其主要理论渊源是《资本论》,其中与环境相关的论述是值得关注的。
(一)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结合产生价值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句话出自威廉·配第(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的《赋税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加以引用。马克思接受了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在资源和人的劳动的结合过程中产生的。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表现为“价值=可变资本+不变资本”。
(二)产生价值的劳动存在于一切生产部门当中
在引用威廉·配第的话之前,马克思先引用了彼得·维利的观点。后者是重农学派早期的反对者,他批判了重农学派的偏见,认为不管在农业中或在工业中,劳动都不能创造物质,只能改变物质的存在形态。彼得·维利比重农学派进步的地方正在于他确认农业和工业都是生产的部门,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都是生产的劳动。马克思肯定了这一针对重农学派的批判,同时也没有抹杀重农学派的功绩。
(三)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与自然的再生产相互交错
综上,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生产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它存在于各个生产部门,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生产部门存在的基础是农业发展用自己部门的剩余价值供养了它们的劳动者,农业部门存在剩余价值意味着农业这个部门的(扩大)再生产,而农业部门的(扩大)再生产则因为它的不变资本是自然环境从而必然受到环境自身的客观规律的约束。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得出:社会经济的扩大和发展从根本上受到农业部门的不变资本(自然)的再生产规律的约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可得:从人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层面上看,经济活动应当服从其所处环境的自身规律。
文章开头的环境法案例的程序在传统理论框架内无处安放是因为产生环境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传统理论诞生的时候还没有完全成就,现在它成就了,其中所蕴藏的法权要求是适当地约束人(消耗环境)扩张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与传统理论的扩张人的权利的价值取向相冲突的。对此无需感到难以接受。因为关于环境法的本体及其法权要求的结论是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证明和推导出来的。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