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四、加强噪声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四号主席令,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老《噪声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即对第14条关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条款作出修正。
那么,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亮点是什么呢?
刚发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共90条,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有了重大改变,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类、多样、多发。环保热线举 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老《噪声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修改,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将原法律对噪声的定义“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修改为“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产生噪声的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
新《噪声法》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
其次,本次修改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因为扰民的需要防治的是人为的噪声,而不是自然环境的噪声,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仅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反而是更加聚焦于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还明确了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本次修改,新增了一章,共9个条款,专门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做出了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
老《噪声法》只有2条对于噪声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现行的噪声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项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等3项噪声排放标准。对于机动车“炸街”、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
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有3个举措:
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明确国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三,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文化娱乐需求与日俱增,酒吧、文艺表演等场所不断增多,不仅带来噪音扰民问题,同时也带来振动扰民问题。尤其是振动问题,因缺乏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瞬时性、局部性、多发性的特点。噪声管理困难的核心原因是难取证,声音是随时在变化,前一秒的产生的噪声,下一秒就可能消失,而且噪声还与人群的年龄、性别、感觉、主观意愿、心里感受等有关,例如,同样是酒吧的音乐,对于愿意听的人是享受,对于不愿意听的人就是难以忍受的噪声。
在污染治理方法上,噪声污染也有一个特点,就是预防比治理更重要。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安静环境的要求空前提高,对噪声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如果不在城乡整体规划布局和住房开发建设布局中统筹规划,甚至是在每一个与生活息息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噪声防控要求的话,通过末端治理来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是非常难的,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源头预防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新《噪声法》从以下3个方面来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首先,在规划中防控。新《噪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其次,在布局中防控。新《噪声法》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在产品中防控。新《噪声法》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加强噪声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近年来,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以及之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都明确要求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还要向社会公开。
新《噪声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并采取了以下4项措施:
一是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的考核评价内容,即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改善声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二是约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度,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同时,约谈和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三是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是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于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同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还要向社会公开。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新《噪声法》根据各类噪声污染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治措施,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解决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
对于工业噪声,一是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排污登记表。二是增加了自行监测制度,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环评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要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要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要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等公共基础设施,要综合考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的要求。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建设单位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有关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四是加强对使用警 器的管理,要求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和使用警 器要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 器。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中,要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二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求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例如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创建活动,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告》,2020年,全国共受理噪声投诉举 约201.8万件,其中,广场舞、机动车轰鸣“炸街”、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投诉举 最多,占53.7%;生态环境部门的“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 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 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 的41.2%。
新《噪声法》聚焦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酒吧噪声扰民等难点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新《噪声法》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如果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新《噪声法》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以上这三种行为,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噪声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防治噪声污染,守护百姓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善法保障。(李静云)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