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政策文件标准汇总

国家层面

2016年11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017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主要任务: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2017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主要任务: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7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主要目标: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通过持续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运输、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彻底堵住洋垃圾入境。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补齐国内资源缺口,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重点任务:完善堵住洋垃圾进口的监管制度;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

2018年6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主要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018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 号)——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2019年4月

国务院发布《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为了规范 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2020年2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大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做好渔民退捕工作。推广黑土地保护有效治理模式,推进侵蚀沟治理,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继续实施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启动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0年4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新《固废法》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等八个方面作了修改。

2020年10月

十九届五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2020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5号)——主要目标:到2022年,快递包装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形成快递包装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约束有力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普遍推行,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比例达到85%,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700万个,快递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快递包装领域全面建立与绿色理念相适应的法律、标准和政策体系,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的治理长效机制;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1000万个,包装减量和绿色循环的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快递包装基本实现绿色转型。重点任务:完善快递包装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加强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推进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范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2021年1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2021年2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 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202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 络。推进城镇污水管 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点风险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推行循环经济理念,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废旧物品回收分拣体系。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融合、流向可控的资源回收体系。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范围。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

2021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任务: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021年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9月12日至14日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法律确立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2021年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9月18日在京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清醒分析和认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和法律实施的总体形势,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动固废法实施,运用法治方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1年10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 告——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标准、名录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是全面有效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与转移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加快出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时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产品包装和设计制造等标准,形成科学严密、有机衔接的法规制度体系。各省(区、市)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1年10月

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1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固废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主要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部委层面

2016年1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号)——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特制定本指南。

2016年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固体废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 782-2016)两项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10号)——HJ 781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2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2 规定了固体废物中有机物的加压流体萃取法。

2016年3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2016)《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2016)两项标准——HJ 786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锌和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 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铅和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16年5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树立行业发展的新理念,推广“互联 +回收”的新模式,探索两 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探索提高组织化的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

2016年6月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新版名录修订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2016年9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5号)——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等。研究利用新型墙材隧道窑协同处置建筑废弃物、淤泥和污泥等。开展赤泥、铬渣等大宗工业有害固废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开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矿渣、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发展基于生活垃圾等固废的绿色生态和低碳水泥。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增加可消纳固废的品种。基于建筑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以及废旧木制品发展生物质建材。

2016年11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城建〔2016〕227号)——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集中整治,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创新方式,全面加强监管。

2016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2016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包括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在废电池处置环节应当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60号)——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再生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再生铅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再生铅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 第74号)——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2016年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科技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实现绿色增长、引导绿色消费也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主要发展领域有: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

2017年4月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开放内容包括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017年4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土壤〔2017〕662 号)——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2017年5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 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要求垃圾焚烧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装、树、联”三项任务,即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 。

2017年5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本《指南》。《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2017年8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2017年9月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HJ 912-2017)——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23种有机氯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环规土壤[2017]6号)——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91-2017)——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8种多氯联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7年12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8号)——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2018年3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4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5项重点措施。

2018年6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

2018年7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18〕4号)——切实增强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2018年7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节〔2018〕136号)——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绿色智能改造提升,加强工业节能,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节水,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培育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2018年7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0-2018)《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1-2018)《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2-2018)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1号)——规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018年7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 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63-2018)》(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7号)——标准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方法。

2018年8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明确监督管理措施6个方面。

2018年10月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号)——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2018年11月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2018年11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76-2018)——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8年12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 氟的测定 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99-2018)——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氟的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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