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一
5、结构与地基
5.1.上部结构
5.1.1.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住宅建筑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且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住宅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1.3.住宅建筑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并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5.1.4.住宅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1.5.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5.1.6.农村住宅建筑设有小型生产或粮食储备等用房时,应考虑实际荷载、使用环境对住宅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满足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5.2.地基基础
5.2.1.住宅建筑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5.2.2.与住宅建筑邻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2.3.在多年冻土地区建设住宅建筑时,应对地基进行静力计算和热工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的静力计算应包括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稳定性计算。确定冻土地基承载力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
2.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
6、室内环境
6.1.声环境
6.1.1.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6.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2.光环境
6.2.1.每套住宅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不应少于1个。
6.2.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6.2.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照明色温不应高于4000K。
6.3.热环境
6.3.1.供暖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地面不应出现表面结露和内部冷凝。
6.3.2.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6.3.3.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5%;
2.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应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0%,并不应小于0.6m2。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1.1.城镇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 的水压直接供水。
7.1.2.农村住宅在城镇给水服务半径内时,生活给水系统应采用城镇给水管 供水;当生活给水系统无法采用城镇管 延伸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水源条件时,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
2.散户应建井、池、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
3.农村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不得直接与公用给水管 连接。
7.1.3.住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入户管得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7.1.4.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7.1.5.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7.1.6.住宅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洗衣机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7.1.7.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7.1.8.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应设置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不得破坏住宅建筑屋面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7.1.9.住宅建筑的生活污水应达标排放。
7.2.供暖、通风和空调
7.2.1.住宅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7.2.2.供暖系统有冻结危险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7.2.3.供暖系统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7.2.4.除有余热废热可利用或热泵项目外,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集中供暖系统。对于确实需要采用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项技术经济分析。
7.2.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7.2.6.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7.住宅设有空调系统时,应设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7.2.8.无外窗的住宅暗卫生间,应设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防止回流。
7.2.9.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室外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安全和方便操作的条件;
2.室外机应安装牢固,并采取设空调平台等防止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4.室外机位的格栅应保障空调有效散热,应组织好冷凝水的排放,并采取防雨水倒灌及外墙防潮的构造措施;
5.对周围环境不应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7.3.燃气
7.3.1.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住宅建筑卧室、暖气沟、进风道、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等内。除了专为设在卫生间内燃气热水器供气的表后支管外,其他燃气管道不得进入卫生间。
7.3.2.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时,应设通风、燃气泄漏 警或管道检漏等安全设施。
7.3.3.使用燃气的住宅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与卧室、卫生间等应有隔墙;
2.厨房应有能自然通风的条件;
3.应有满足燃气灶具安装、操作、检修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位置和空间;
4.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3.4.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至少按每套内设置1个双眼灶和1个燃气热水器配置供气设施。
7.3.5.设置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满足安装、操作、检修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位置和空间;并应设专用烟道将烟气排至室外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2.房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m,且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等居住房间连通;并应有自然通风或强制排风措施;
3.安装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所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荷载,并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且当安装在难燃材料构成的墙壁或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4.安装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地面的最低点应设地漏,地漏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满足排放高温热水及酸性水的要求;
5.应有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专用的电源插座。
7.3.6.燃气燃烧器具的烟气应通过烟道排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多台设备合用1个竖向烟道排放烟气时,烟道的构造应有良好的防倒烟和防串烟功能;
2.水平烟道不应通过卧室;
3.排烟口的出口不应对着相邻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并应采取防风措施;
4.燃气燃烧器具的排气筒、排气管应保持畅通,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且应远离室外空调新风口;排出的烟气不应窜入或回流至住宅建筑和相邻建筑物内。
7.3.7.排油烟机不应与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排烟合用1个烟道。
7.3.8.以煤、薪柴、沼气等为燃料的户式供暖农村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农村住宅厨房,应设烟囱,且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1个烟囱时,应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燃气燃烧器具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1个烟道或1套排烟设施。
7.4.电气
7.4.1.每套住宅设置的家居配电箱不应少于1个,家居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居配电箱底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6m;
2.家居配电箱进线应采用铜芯线缆。且对于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家居配电箱的铜芯进线线缆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6mm2;对于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家居配电箱的铜芯进线线缆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
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4.2.住宅家居配电箱套内供电回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设置的照明回路不应少于1个;
2.装有空调的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电源插座回路不应少于1个;
3.厨房设置的电源插座回路不应少于1个;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回路不应少于1个;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用房设置的电源插座回路不应少于1个。
7.4.3.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7.4.3的规定。所有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表7.4.3.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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