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分级标准

核事故分级标准

standardofnuclearaccidentclassification 为了统一对核动力厂发生的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的估计,以便通 和间的理解,1990年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发表了《核事件分级标准》,按有无场区内影响和影响程度、有无场区外影响和影响程度、放射性核素释放量、公众受照剂量的大小等,将核事件分为7级,其主要指标如表7—9。

表7—9 核事件分级表

级别/说明

分 级 准 则

场外影响

场内影响

纵深防御降级

7

特大事故

大量释放

广泛的健康和环境影响

6

严重事故

明显释放

全面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5

有场外危险的事故

有限释放

部分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堆芯严重损坏

4

主要在设施内的事故

少量释放

公众受到规定限值量级的照射

部分堆芯损坏

对工作人员有急性健康效应

3

严重事件

极少量释放

公众受到小部分规定限值的照射

严重污染

工作人员受过量照射

接近事故——丧失纵深防御措施

2

事件

具有潜在安全后果的事件

1

异常

偏离规定的功能范围

0

低于本表级别

安全上无重要意义

——摘自《安全工程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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