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在中国一度有非常强烈的计划色彩,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外围,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要达到环境治理的整体效果,环境保护在一些具体领域的技术性突破和制度性创新在所难免。
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国社会、经济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环境保护领域,一些有着浓厚的市场化色彩的制度纷纷得到实践,如排污权交易、环境审计、环保税征收、生态补偿、BOT模式等等,它们也在逐步的变革着中国环境保护的面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科学发展环境事业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思路。
排污权交易:革命性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在学术界提出已多年。它由多伦多大学的约翰·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在他的一本书中提出,它的主要思想是传统的环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预外,并没有给企业任何的激励去保护环境。如果我们能建立一个市场,企业就会发现,如果他们有效地减少了污染,他们就能同那些较少减少污染的企业交易获得资金。这种市场理念的广泛应用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的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从经济的视野解决社会问题,事实证明其理念对于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行之有效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日前在会见美国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康诺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指出,为实现经济保持快速增长,能源供应增加,而污染物的排放量得到控制或减少的目标,中国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学习了美国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前,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各地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沈满洪分析,主要是因为排污权交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当地经济基础和市场化程度如何,所以现在上海、江苏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发展得较之其他地区要快和完善。
沈满洪认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前景非常看好,在总体上的覆盖面会越来越宽。排污权交易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以下这些问题亟需解决,主要包括:首先,污染的总量控制要核算准确。另外,政府要为区域经济的竞争要有公平的环境。再者,要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所以目前的排污权交易还缺乏稳定预期。其次,要构建完善的竞争秩序,这样的话,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否则交易双方讨价还价,交易成本就会提高。
沈满洪同时认为,在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有效的环境保护执法很重要。而目前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驱使下,有的地方污染物的偷排现象很严重,地方政府甚至是在默许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而在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受当地政府制约,不能有效执法。在这种情形下,排污的总量控制就难以做到准确,排污权交易就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环境审计:小荷初露尖尖角
当前,在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环境审计已经被确立为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环境审计的制度设计理理念中,审计机关通过开展环境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对国家环境政策的遵守情况、环境保护资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进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从基层做起。此外,审计机关通过在常规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关注,或是开展专门的环境审计项目,可以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政策在具体经济组织及专项经济活动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环境的恰当性,为政府制定科学的环境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几年的探索,我国的环境审计逐步明确了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的环境审计类型主。在此基础上,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
随着环境保护在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地位的提升,环境审计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宽,而环境审计本身,也需要从审计对象、法律法规的保障等方面有所突破。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金基鹏认为,当前要抓紧对环境审计对象的研究。现行审计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这必然会影响对其他企业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现在有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达的地方河水污染已很严重,如果审计对象不能把这些企业包括进去,审计机关就无法完成环境审计的任务。要有重点地进行环境成本核算的研究。现在,环境保护已经从事后治理发展到对环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从被动的事后检查发展到事前有目标的控制。与之相适应,环境审计也要从合规性检查监督发展到能对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
开征环保税立法提上日程
开征环保税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zui先提出的,他主张应根据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对污染者征税,以税收弥补因污染造成的资源损失和治理环境污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保税收政策发展到除征收各种环保税外,还对原有的税种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绿化税制”的目标。绿化税制的核心是“绿化”税制体系,即将环境考核整合于税制体系的设计中。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沿袭多年的能源基金将于今年年底“寿终正寝”,而环保税的征收逐渐被提上日程。据了解,至今该税种仍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研究之中,但不少地方政府已对其望眼欲穿。
目前,我国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有污染行为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这种措施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生态学会理事长、中科院生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如松指出,把环保领域相关的费改革成税收的形式予以征缴,这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有专家认为,环保税应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综合性税种,环保功能是其显著特征。税收对经济增长各要素进行调节,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还要注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尤其是环境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设计和完善环保税收制度时,还要考虑环境公约的要求,使之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为了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环保税收也应坚持中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环境功能的有效发挥。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长远战略,在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其技术性突围,也应该是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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