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拟不同级别空气洁净度的“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

新拟不同级别空气洁净度的”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及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过滤器三级过滤。对于3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过滤器代替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的正压段;
   (2) 或亚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
(3)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区)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反之,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 
(1) 单向流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
   (2) 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
   (3)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区)。

下列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其排风口与其他药品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之间应相隔一定的距离。
  (1) *等强致敏性药品;
  (2)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
   (3) *品;
   (4) 激素类药品;
(5) 抗肿瘤类药品;
  (6) 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
   (7) 放射性药品;
(8) 有菌(毒)操作区。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的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循环使用。
   (1) 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量、配料、混合、制料、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
(2) 固体口服液制剂的颗料、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
  (3) 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
   (4) 病原体操作区;
(5)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6) 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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