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是生成PM2.5与O3的重要前体物,并且部分物质对人群具有致癌、致伤、致死的危害。
制药工业的VOCs污染背景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我国是制药工业大国,尤其是发酵类药物产品的产能产量位大,制药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VOCs为主,是我国人为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为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01PART适用范围
02PART术语和定义
03PART执行时间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04PART有组织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限值为10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60mg/m3;TVOC排放限值为15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3。并规定了颗粒物、苯系物、氯化氢等多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05PART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06PART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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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体系
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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