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生态环境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现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联合四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任务,编制针对长三角区域的《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 格化监测技术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工业园区的主要特征大气污染物,是臭氧和颗粒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其毒性可直接损害人体健康,是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重点减排对象。2019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 号)的通知中,要求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开展 格化监测的要求。当前,***和地方相关政策都将 格化监测作为 VOCs 污染问题排查的重要手段。***已经大量开展了相关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上百个城市开展了城市尺度的挥发性有机物 格化试点工作,涵盖上万个园区。
规范引用文件 HJ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JJG 1172 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
JJG(气象)004 自动气象站风向风速传感器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大气PM2.5 格化监测系统点位布置技术指南(试行)
HJ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 格化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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