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 址(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 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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