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正确使用,运输及安全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气体汇流排

第四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略)

第八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本刊略)

第九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 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十五条  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十八条  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十九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二十一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略)

第二十二条  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 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  设计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略)

第二十四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二十五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二十六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二十八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二十九条  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性垫板。

第三十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三十一条  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三十二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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