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个人防护与监测

5.健康管理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1638-1996)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同时,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健康档案保存时间为脱离放射工作后20年。
(1)就业前的健康检查:为避免不满18周岁的人员和有放射禁忌证或不适应证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岗位,为健康管理、放射管理及远期效应评价提供客观依据,凡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临时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学生入学前也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
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作为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照射等进行的检查作对比参考。
检查内容: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健康检查表”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记录。一般项目包括职业史、病史、婚姻、月经及生育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现患病症状记录、临床内、外、皮肤、眼科等检查,血、尿、便常规及肝功能检查等。特殊检查项目根据需要确定,例如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免疫学、内分泌学指标等。
(2)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为检查和评估就业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放射损伤和职业不适应证,对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检查内容:按“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健康检查表”所列内容检查,并记录从事放射工作后的情况,如:从事放射线和(或)放射性核素的工种、工龄及剂量;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情况;从事放射工作后,患过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有无受过医疗照射、过量照射、应急照射、事故照射等情况及就业后***次检查累积受照剂量等。
②检查频度:按国家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对胸部X线片,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每年1次。对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应每年拍胸片1次,并进行早期发现癌症的各项检查。
(3)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监护:
①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授乳妇女在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②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③对从事放射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每2年对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一次。a.放射工龄累积超过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摄入量限值的2倍以上;b.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剂量当量在0.1Sv以上 ;c.1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在1.0Sv以上;d.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④对疑似放射病人员、离退休放射工作人员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外,还应做医学随访观察和其他必要的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①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姻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况等,均应予以记录。
②目前健康状况良好。
③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黏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
④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常范围。例如外周血:
男:血红蛋白120~160 g/L,红细胞数(4.0~5.5)×1012/L;
女:血红蛋白110~150 g/L,红细胞数(3.5~5.0)×1012/L;
就业前白细胞总数(4.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
就业后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⑤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
⑥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⑦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5)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条件:就业前后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①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而频繁发作的气管炎和哮喘等);循环系统疾病(例如:严重的消化道出血、反复发作的胃肠功能紊乱、肝脾疾病和溃疡病等);造血系统疾病(例如:白血病、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及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基本要求的第4条中任何一项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肾功能异常、精子异常、梅毒及其他性病);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免疫系统疾病(例如:明显的免疫功能低下及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等);皮肤疾病(例如:传染性的,反复发作的,严重的,大范围的皮肤疾病等)。
②严重的视听障碍(例如:高度近视、严重的白内障、青光眼、视 膜病变、色盲、立体感消失、视野缩小等,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③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
④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
⑤手术后而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⑥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等。
 

 

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是健康监护、放射病诊断及放射防护评价的重要依据。各放射工作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放射防护机构开展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更好地控制受照射剂量水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1.原则 个人剂量监测是指通过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其进行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监测、皮肤和衣物污染监测。其目的是估算主要受照射内的平均剂量当量和有效剂量当量。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射剂量的监测,目的在于估计个人受照射剂量,为事故受照射人员的救治及应急照射防护提供剂量依据。
2.结果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督促放射工作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3.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 d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必须按监测机构统一规定佩戴在工作服指定位置。按时交监测机构测量,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或乱扔乱放,禁止随意拆开或损坏。严禁在阳光下照射或故意在射线束内直接照射。一经发现,按违反《放射防护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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