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行业洁净工程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5—1998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中的一个分支,而保健食品在做洁净工程的时候,无论从洁净度,微生物,空气质量等等方面要求都更加高,而为了规范保健食品行业的良好生产,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规定。

1.尘埃数、活微生物、换气次数、洁净度

5.2.2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10万级区。10万级洁净级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

厂房洁净级别及换气次数见表1  

洁净级别

尘埃数/m2

活微生物m2

换气次数/h

≥0.5μm

≥5μm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20次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5次

5.2.3 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84的要求

5.2.4 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2.温度、湿度

5.2.6 洁净厂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3. 生产车间

5.2.10 保健食品生产应设有备料室,备料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一致。

5.2.12 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并应有与发酵、喷雾相应的专用设备。

7.3.7 产品压片、分装胶囊、冲剂、液体产品的灌装等均应在洁净室内进行,应控制操作室的温度、湿度。手工分装胶囊应在具有相应洁净级别的有机玻璃罩内进行,操作台不得低于0.7m。

9.3 必须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照度

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94)规定要求:

采光、照明

4.5.9.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Ⅵ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Olx。

 

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第二十六条应当根据保健食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保健食品的生产环境。片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液、丸剂、颗粒剂、粉剂、茶剂、膏剂等保健食品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附录A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三十条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当设置局部照明。

第三十三条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第三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设置工具容器清洗间、存放间,用于生产用工具容器的清洗和存放;应当设置洁具间、存放间,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和存放。

第三十五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当大于10帕,并应当有压差指示的装置。空气洁净度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当,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四十二条应当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满足物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等质量检验和控制的要求。检验室、动植物标本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区分开。致病菌检测的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附录A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一)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3)

≥0.5μm

≥5.0μm(2)

≥0.5μm

≥5.0μm

A级(1)

3520

20

3520

20

B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 7和ISO 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二)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1)

洁净度级别

浮游菌

cfu/m3

沉降菌(f90mm)

cfu /4小时(2)

表面微生物

接触(f55mm)

cfu /碟

5指手套

cfu /手套

A级

<1

<1

<1

<1

B级

10

5

5

5

C级

100

50

25

D级

200

100

50

注: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1. 空气中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悬浮粒子浓度

2. 温、湿度

表 6.1.4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

房间性质

温度(℃)

湿度(%)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生产工艺有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20~22

24~26

30~50 

50~70

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 

  16~20

  26~30

 

 

3. 压差

6.2.2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小于 5Pa,洁净区  

与室外的压差,应不小于10Pa。

4. 换气次数

6.3.3为保证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送风量,按表 6.3.3中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或按室内发尘量进行计算。

表 6.3.3气流流型和送风量(静态)

空气洁净度等级

平均风速(m/s)

气流流型

换气次数

6

非单向流

50~60

7

非单向流

15~25

8~9

非单向流

10~15

注:①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②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5. 照度

表 9.2.3无采光窗洁净区工作面上的*低照度度值

识别对象的*小尺寸d(mm) 及场所

视觉工作分类

照度(lx)

等级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0.15≤d≤0.3

Ⅱ(甲、乙)

1000,750

300,200

0.3≤d≤0.6

750

200

d>0.6

750

200

通道、休息室

 

 

100

注:①一般照明是指单独使用的一般照明。

②混合照明的*低照度是指实际工作面上的*低照度。

③Ⅰ~Ⅳ一般照明的*低照度值是指墙面 1m(小面积房间为 0.5m),距地面为 0.75m假定工作面上的*低照度值。

 

6. 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要求

C2.1确认洁净室或洁净区符合本规范要求,应进行三项测试:

1空气洁净度测试(生物洁净室应进行浮游菌、沉降菌测试) 。

2静压差测试。 3风速或风量测试。 

C3.1风量或风速测试:

1对于单向流洁净室,采用室截面平均风速和截面乘积的方法确定送风量,取厂房离高效过滤器 0.3m垂直于气流处的截面作为采样截面,截面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6m,测点数不应少于5 点,所有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

2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采用风口或风管法确定送风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方法执行。

C3.2静压差测试:

1静压差的测定应在所有的门关闭时进行。

2仪器宜采用各种微压计,仪表灵敏度应小于 1.0Pa。

C3.5洁净度的检测:

确定采样点:  N=A0.5

7.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2-16294-20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悬浮粒子洁净度测试的*少采样点数目

面积

m2

洁净度级别

100

10 000

100 000

<10~

2-3

2

2

≥10~<20

4

2

2

≥20~<40

8

2

2

≥40~<100

16

4

2

≥100~<200

40

10

3

≥200~<400

80

20

6

≥400~<1000

160

40

13

≥1000~<2000

400

100

32

2000

800

200

63

注:表中的面积,对于单向流洁净室,指的是送风面积;对非单向流洁净室,指的是房间面积

 

 

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洁净度级别

尘埃粒子*大允许数(个/m3)

微生物*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浮游菌(个/m3)

沉降菌(个/皿)

100级

10 000级

100 000级

300 000级

3 500

350 000

3 500 000

10 500 000

0

2 000

20 000

60 000

5

100

500

1

3

10

15

 

四、参考资料

(一)《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94

1.通风

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2.采光、照明

4.5.9.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Ⅵ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 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Olx。

3.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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