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控制箱,配电箱,操作柱)等设备标志方法是什么
1.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体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标志;同时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2.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x”。
3.对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须在设备的铭牌上标明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这时可不必注明级别与温度组别。
4.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
5.类型、级别均按主体和部件的顺序标出。
6.防爆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一20一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注符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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