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的水质检测

建设部办公厅转来的《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展情况汇 》对其中提出。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不宜要求过高的建议,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下简称《标准》),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按不同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得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水体的(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应执行***标准值,即SS 20mg/L、BOD20mg/L、COD60mg/L,PH计 7-9PH,溶氧仪
2-4mg/L,工业浊度仪 500-1000NTU,应执行《标准》的二级标准值,即COD120mg/L。不是所有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都执行COD60mg/L的排放标准。 
 
  沿淮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确须直接排人III类水体的,按规定应执行***标准(COD60mg /L)。个别接纳工业污水比例偏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严格控制进管标准后仍难以达标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及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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