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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